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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吗?

 百战归来 2018-04-30


最近的一个课题中,遇到这么一个问题:一个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讨论设置机构问题时,有些专家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即是安全管理机构。

本人略有不同意见,阐释如下,仅供参考。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是强制的,是可选择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设置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二选一即可。


二、从职责上反推,企业安委会不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委会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是个协调议事决策机构,根本无法履行上述七条具体的工作职责。从这个角度看,《安法》所称的管理机构应该是企业内部一个部门的概念。


三、从政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类推,安委会不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抛开机构改革暂不提。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层面,各级政府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又设置了安监局。安监局是安全管理机构,安委会是协调议事机构,不替代,也不混淆。企业内部的安委会和管理机构的关系完全可以类推。

综上,如果企业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部、安全科等,和企业的安委会不冲突,不重叠,不替代。

个人见解,酌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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