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影像资料与《说明》的质证意见 ——庭前会议质证补充
一、 基本情况
讯问时间以影像资料的录像时间为准(下同),该时间比讯问室的钟表时间快12秒。 讯问影像资料(一)在“询问室二”的讯问人与讯问影像资料(二)在“询问室一”讯问的两人都一致,讯问影像资料(一)时间在2017年6月15日17:59:00至2017年6月15日19:24:42,讯问影像资料(二)讯问时间在2017年6月16日00:51:00至2017年6月16日02:44:39;各段分别为:(一)1、17:59:00~18:00:00;2、18:00:00~19:00:00;3、19:00:00~19:24:42;(二)00:59:00~01:00:00;01:00:00~02:00:00;02:00:00~02:24:42离开。 不真实的《讯问笔录》与《情况说明》都以确定方式对五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进行签字。在2017年6月15日有两人某【E】、某【W】分别于23:38、23:55进行“辨认笔录”, 2017年6月16日某【R】、某【Q】两人分别在00:38、02:58进行“辨认笔录”。
二、质证意见 1、讯问笔录签字与影像签字的纸张数不一致
从讯问影像资料(二)讯问人给某【Q】的签字的纸张为:开始一人A在02:41:12拿一张纸给某某签字,当02:41:12另一人讯问人B拿一叠纸给某某签字,则A把签字的纸拿出在手上;02:41:25B从A拿过A手上的一张纸放在刚才的一叠纸中;02:41:27A又从讯问的电脑桌面拿一张纸,后放回电脑桌面,02:41:54B把A放回电脑桌的一张纸又给某某一起签字。总共就是讯问人A有2张纸、讯问人B有一叠纸。 从某【Q】签字时间明确清晰显示进行七张纸的签字,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02时,具体分、秒显示分别在:1、40:25~40:53;2、41:18~41:24;3、41:30~41:35;4、41:40~41:45;5、41:59~42:25;6、42:27~42:36;7、42:41~43:44; 从某【Q】按手印时间明至少可见进行五次以上的按印,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02时,具体分、秒显示分别在:1、43:54;2、44:08;3、44:12;4、44:16;5、44:19; 也就是签字的讯问笔录应该在6页以上。 但是,该事件段的讯问笔录,案卷只有4页,没有影像资料的6页以上。那么案卷的询问笔录要么是不真实的、伪造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而已;要么是把辨认笔录作为在讯问时间一起签字,却没有显示见证人?那么也辨认笔录的造假与不真实。然辨认笔录有7页,与同步录像签字7页的讯问笔录加辨认笔录不一致,排除了可能出现讯问笔录加辨认笔录的情形。证明讯问笔录来源不明。 故原来效力待定瑕疵证据,《情况说明》无法“解释的合理性”,因此,请求法院“宁愿错放也不要错判”排除讯问笔录这瑕疵证据。
2、同步录音证据与讯问笔录、说明对讯问的时间记载不一致,证明讯问笔录与说明不真实 (1)、2017年6月15日23:39~23:55是侦查员【H】、侦查员【C】两者侦查员提供照片给某【W】辨认,但是《辨认笔录》与《讯问笔录》有明显不同,不是仅仅填写讯问入的区别,而是《讯问笔录》右上角注明第几页共几页与第几次。作为专业侦查员侦查员A不会忽略此明显区别。何况侦查员A在2017年6月16日00:51:00至2017年6月16日02:44:39讯问某【Q】之后,02:41至02:58立即要某【Q】进行辨认。知道自己已经在某【Q】《辨认笔录》签名的侦查员,不可能再误把某【W】的讯问笔录当做某【Q】的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不能够排除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从《情况说明》本为案卷记载的诸多瑕疵证据作为补正,遗憾的是:首先却为进一步证实案卷的内容不真实、不属实;其次,讯问某【Q】的侦查员A再做辨认笔录,却错把侦查员【H】讯问某【W】的讯问笔录当做某【Q】的辨认笔录签字,难以令人信服。无法排除质疑,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也没有相关证据来相互验证,且相互矛盾。不是列为瑕疵证据,而是一人同一时间对两人讯问,为不可采信证据。不可采信证据应予以直接排除。 (2)、同样,以侦查员A、侦查员C对某【Q】第一次讯问时候,把2017年6月15日18时至19时30分归于笔误,打成21时17分至23时55分?也是无法排除质疑,不能够做出合理解释。首先在另一《情况说明》中把“某【Q】在2017年6月15日18时00分在讯问室进行讯问,但未制作笔录;21时17分至23时55分进行第一次讯问”明显自相矛盾?且说明都是侦查员【H】、侦查员A签字确认?难以自圆其说。 (3)、既然,一说笔误把没有笔录的讯问当做其他讯问,然2017年6月15日18时至19时30分有影像资料,某【Q】明确不认可敲诈勒索。2017年6月15日21时17分至23时55分没有影像资料却有笔录?为何与2017年6月15日18时至19时30分有影像资料录音内容不同?鉴于《情况说明》的自相矛盾,申请法院排除2017年6月15日21时17分至23时55分的询问笔录。 (4)、2017年6月16日讯问的影像资料显示时间是00:51:00至2017年6月16日02:44:39(之后的录像无人);而讯问笔录记载时间却为0时50分至02时35分。时间也不吻合?
3、讯问后没有体检,讯问的影像资料显示某【Q】的腿部跛行是刑讯逼供所为
《情况说明》把某【W】、某【E】、某【Q】、某【R】四人的体检明确为第二次讯问结束后,2017年6月16日进行体检,3时羁押至看守所?02:24:42离开讯问时候,某【Q】的腿部明显跛行?与讯问期间,难受有意伸直腿部,明确为刑讯逼供所为。其实,体检是在讯问前的进入某P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之前的2017年6月15日14时左右,而非第二次讯问之后,为何明知不真实,《情况说明》还作假呢? 某【Q】讯问的影像资料的讯问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00:51:00至2017年6月16日02:44:39(之后的录像无人),《辨认笔录》的辨认时间记载为:2017年6月16日02:41至02:58,时间也与讯问的影像资料不对接,仅仅为了与《讯问笔录》时间对接?但辨认结束距离3时仅仅只有2分钟时间?这两分钟能够从讯问室飞到中医院体检吗?何况还要送进看守所。显然,《情况说明》也是一系列造假的延续。无法抹去刑讯逼供的事实。 从某【Q】的腿部跛行就是明显的证据。 既然证明刑讯逼供,那么,《讯问笔录》属于重复性供述也称为“重复性自白”或“反复自白”。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对此做出了回应,“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4、某【G】的报案笔录是2017年为追究五被告而临时制作
《情况说明》以2016年报案时间打字成2017年也是笔误?整个《情况说明》的笔误解释太多了,2018年1月20至23日的四份《情况说明》包括这个笔误的说明,都难以用依据笔误就随意解释圆满的。 当年笔误为去年时间尚可说得通,把还没有到的一年,是无法让人信服的,何况,报案人书写也是写2017年后改成2016年。书写发现改了,但是打印当时没有发现? 无法排除质疑,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也没有相关证据来相互验证,且相互矛盾。故申请法院排除报案证据。 5、重复性供述不存在不排除的例外情形 依据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依据上述质证意见,某【G】的报案的控告、举报不真实。同时,影像资料的内容没有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属于例外的情形。影像资料(一)时间在2017年6月15日17:59:00至2017年6月15日19:24:42有利于被告人,因此讯问笔录不见保留;讯问影像资料(二)讯问时间在2017年6月16日00:51:00至2017年6月16日02:44:39大部分时间是仅仅讯问人打字,很少讯问,更改主要内容变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容。
影像资料中,某【Q】都说没有敲诈勒索,是一起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分工的民事行为。
附: (1)
影像资料(一)时间在2017年6月15日17:59:00至2017年6月15日19:24:42的讯问内容 (2)
讯问影像资料(二)讯问时间在2017年6月16日00:51:00至2017年6月16日02:44:39缺漏和改动主要意思的部分内容
质证人:董全吉律师 2018年5月8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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