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 日防夜防,摩擦难防 一不小心发生事故 车被交管部门拖走 维修费不说 处理事故期间产生的停车费 让车主们也是很无奈 如果你也有这种苦恼 那下面这条消息千万不要错过 ↓↓↓ 本月起 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 由交管部门承担!! 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看到这有宝宝可能会想 交管部门承担停车费 那就过几天有空再去取车 反正不急 这个小算盘可不要打得太早了
一起看看《规定》具体怎么说 ↓↓ 2018/5/1起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除了停车费有变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还有哪些变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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