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不仅能开除员工,还能开除股东?|五分钟公司法

 老董大哥 2018-05-17



▼真实案例:

玖恒公司系由股东沈建新、方啸涛及王康设立,认缴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3年12月30日前。玖恒公司成立后,因经营需要,2017年2月20日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确定股东认缴全部出资的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之前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沈建新、方啸涛参加并在股东会决议签字,王康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股东会且未如期缴纳出资,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玖恒公司遂于2017年4月24日再次通知各股东于同年5月1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解除王康的股东资格,王康认缴的注册资本由股东沈建新认缴,并向王康寄送了股东会决议,但王康仍置之不理。玖恒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康不具备玖恒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对玖恒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本文改编自(2017)苏0402民初3851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解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行使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在内的各项职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十七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案中,玖恒公司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且王康未行使法定撤销权,故决议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公司法的认缴制度出台以来给许多资金不足的小微企业股东们提供了很大帮助,但同时带来了股东不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针对认缴出资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实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来解决,这正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自主管理的权利。

但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决议和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以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而是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