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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妻子提出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天助我顺 2018-05-17

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

妻子起诉船东

那应该赔还是不赔?

以案释法丨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妻子提出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以案释法丨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妻子提出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王某

原告:赖行某

被告:李某

以案释法丨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妻子提出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以案释法丨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妻子提出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赖某,男,临海市括苍镇里程村人。赖某与王某在舟山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1年12月2日在临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括苍镇里程村租房居住至春节,期间与赖家兄妹有所来往,节后赖某与王某先后前往舟山工作。

2012年3月,李某雇佣赖某在“浙岱渔04888”船从事渔业生产,4月4日19时40分许,赖某在放网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后赖家兄妹四人作为赖某家属与李某确认赖某落水失踪死亡,并在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李某一次性赔偿赖家兄妹48万元。协议签定后,赖家兄妹向李某提供了括苍镇及里程村村委于2012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载明:里程村村民赖某没有妻子、没有子女、同时赖某父母亲已死亡。括苍镇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随后李某按约支付了48万元赔款。赖某的户籍于2012年5月注销。2012年4月28日,赖某大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宣告赖某死亡,该院于同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赖某死亡。

2012年9月24日,王某在舟山市普陀区产下女儿赖行某。2012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暂住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2013年下半年,曾有人告知王某赖某已经死亡。王某称女儿出生后一直未登记户口,2015年10月因临近女儿上学,其前往括苍镇里程村联系落户事宜,才得知赖某已经死亡,故王某及其女儿赖行某于2016年6月6日将船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多万元。

以案释法丨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妻子提出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赖行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后又撤回,本案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生效。

法官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从何时开始计算。王某称其一直以为赖某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直至给女儿上户口时才得知赖某已经死亡及有关赔偿协议,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该时开始计算。李某称2013年下半年曾有人告知王某赖某死亡之事,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该时起算。

法院认为王某称其至2015年10月才知道赖某死亡,有违常理,难以采信,理由如下:

1

王某在涉案事故发生之后不久产下女儿,按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一般生活经验,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抚养人应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王某在女儿出生后近三年都未曾申报户口,在赖某户籍已于2012年5月注销的情况下,王某及时申报户口即能得知赖某死亡;

2

王某称其多次到过赖某老家里程村,也在里程村居住过三个月以上,但在其独自抚养女儿,丈夫又多年音讯全无的情况下却从未去赖某老家询问原因,未尽家属义务;

3

王某自认在2013年下半年就有人告诉她“你老公死了”,此时王某与赖某已近两年未有任何联系,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他人”告知王某其丈夫死亡的信息,“他人”对此信息应有高度的确信,王某也应有高度的警觉,王某自称托船员打听未果,但除此之外从未向赖某任何亲友打听或核实,更未有失踪人口报案等行动,王某的行为有违日常生活经验。

以案释法丨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后妻子提出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为避免当事人以“不知情”为由怠于行使相关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从法律推定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涉案事故发生后,法院在审理宣告赖某死亡案件中发出了寻人公告,并于2012年8月15日公开判决宣告赖某死亡,该宣告死亡判决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王某知情赖某死亡的告示效力,本案诉讼时效即可从此时起算。而王某自认2013年下半年有人告知其赖某已经死亡,即便其主观上不能确认或不相信该消息,但此系王某的主观判断错误所致,此时亦可推定王某应当知道赖某死亡之事,考虑核实具体侵权人需要一定时间,法院认为一年内即2014年下半年之前王某也应当知道并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无论从2012年8月起算,还是从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下半年起算,至王某起诉时均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较为离奇,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对于船东来说,多年前经当地政府协调赔偿过的伤亡事故,又被告上法庭,抵触情绪较强,而原告作为死者遗孀在丈夫身亡多年后未曾得到分文赔偿,着实令人同情,如何在双方之间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是妥善处理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本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法官除对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充分的理由和把握外,还考虑到原告仍有其他救济途径——原告可对赖家兄妹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返还财产之诉。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诉讼时效制度对社会法律关系稳定和延续性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同时引导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警示权利人需对因主观怠懈而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审判实务中,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应当知道”,因为“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属于主观判断,即不论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由于当事人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就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推定“应当知道”不但需要细节事实予以支撑,还需要常理的分析和推测,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各种实地走访调查,判决中各种家长里短的说理,不但必要而且必须,最终才能达到释法说理且各方息诉服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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