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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德员工自作聪明,无辜雇主柳暗花明 ——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始末

 匁匁 2018-05-18
作者:法务新哥  某工程技术企业资深法务
本文不代表法盟立场


正值五一劳动节之际,新哥跟大家聊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刚才这首开场诗说的就是一个劳动者的真实故事。


话说,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员工处于弱势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制定了大量保护员工利益的规定。但是,这种地位对比,也不是绝对的。管理上存在漏洞的东家,倘若遇到了极其善于钻空子的员工,怕也会被坑得哭笑不得。


俗谚有“四不可尽”的话。哪四不可尽?——“势不可使尽,福不可享尽,便宜不可占尽,聪明不可用尽”。这些都是人生大智慧,告诫我们事情不要做得太绝,话不能说得太满,凡事还是要给自己留点余地。


某监理公司就遭遇了一位“聪明用尽”的员工李某。双方因为劳资纠纷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较量了两个回合,最终以该员工落败终结。案件始末,且听新哥细细道来。



2016年9月,某监理公司为了开展在某省的监理业务,在该省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之后,李某通过分公司在该省的“XX人才网”发布的信息,填写了求职意愿表,要求的税前年收入为13万元。经面试后,2016 年11 月17 日,监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 ,合同约定期限:“固定期限合同。期限5 年。自2016年11 月1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16 日止……本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6 个月。”合同约定岗位:“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监理岗位工作。”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乙方在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月基本工资为1800 元(人民币) ,月岗位工资为900 元(人民币)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此两项标准的80% ,其它补贴参照甲方的管理规定,绩效工资或奖金根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个人业绩实行浮动制,具体工资管理办法由甲方确定。若乙方在合同期内工作岗位或职级发生变化,则工资待遇根据新的工作岗位或职级而进行调整。”


监理公司本以为人到中年的李某应该是一位踏实肯干的员工,没想到李某所表现出的职业素养让人大失所望。入职后,监理公司将其安排在某护堤监理部工作,一个月后又将其转至某地铁车辆综合站场监理部。无论是在哪个监理部工作,李某的工作态度让人难以恭维。李某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一副“吊儿郎当”的样子。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在离春节放假还有10天的时候,李某就擅自回老家准备过节了。分公司总经理为此大为光火,节后一上班就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倒也配合,不吵不闹,于2017年2月8日在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谁知,分公司在2017年9月份收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原来李某在离职后,认为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该分公司的侵害,于是提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书》中,李某申请分公司支付2016年11 月17 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差额、驻工地补贴费差额2016年的年终奖以及上班往返路费,共计15000多元。其中金额最大的部分为工资差额,其次为驻工地补贴费差额,剩余部分为2016年的年终奖几千块钱以及几百块钱上班往返路费。



其实该分公司在聘用李某后,一直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同类岗位的薪酬标准向其发放工资,原本不存在“克扣一事”。但是李某在其《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声称,“依劳动合同书:本人担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月基本工资4800、岗位工资900……”。分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心想,这次分公司招聘的岗位都写的是“监理”,月基本工资都是1800,我们公司哪有基本工资写那么高的。堂堂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听你信口雌黄。人力资源专员再一翻李某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发现《劳动合同书》上的岗位果然是手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月基本工资也是手写的“4800”。再仔细一看笔迹,发现有问题。岗位的“注册”和“工程师”几个字明显是另一个人手写加上去的,“4800”的“4”的第一笔也是后加上的。人力资源专员感觉事态变复杂了,于是拿着仲裁资料去向分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看罢,手往桌上一拍,“你以为你擅自篡改证据就能糊弄仲裁委么”。接着,总经理对人力资源专员说,“快去拿我们那份合同原件来看看”。等合同原件拿来一看,


两个人都傻眼了,原来分公司留存的那份劳动合同原件也是这么写的。两份原件都被手写篡改了!


手写的内容见下图:


2017年10月,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了仲裁。在庭审中,针对李某提出的关于年终奖和上班往返路费的主张,分公司均提供了反驳其主张的证据。对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出勤表》等证据,分公司均质疑了其真实有效性。庭审的焦点,就在于李某的月基本工资究竟是“1800”还是“4800”,岗位究竟是“监理”还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分公司的人员提出,由于分公司在当时尚未完成注册工作,劳动合同是由总公司事先在尚未填空的标准合同文本上盖好章之后再寄来的。分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在总公司已经签字盖章的文本上填写了劳动期限、岗位、基本工资等信息之后,再交给李某签字。因此,两份合同原件上的岗位和基本工资肯定是李某趁人不注意篡改的。分公司的人员向仲裁员请求对此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岗位和基本工资系李某私自篡改。


分公司的人员原本以为仲裁员会接受此请求,进而就可以推翻李某的主张的所谓工资差额。谁知李某的回应令分公司的人员出乎意料。李某当庭承认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和“基本工资”都是他自己手写改动的。李某声称,这是在签合同时人力资源专员让他改的。因为当时人力专员发现自己写错了,就让李某直接改。仲裁员表示,既然两份原件上都是李某改的,而且他也承认是自己改的,因此就没必要再去做笔迹鉴定了。由于劳动合同上的单位名称、印章都是总公司的而不是分公司的,因此,仲裁员要求李某重新提起仲裁,追加总公司为第二个被申请人。


2017年11月,李某按仲裁员的要求重新提起了仲裁,分公司和总公司也都收到了新的仲裁通知。



监理公司内部再次讨论了本案的应对方案。从上次开庭的情况来看,仲裁员似乎是认可李某关于“岗位”和“月基本工资”的主张。怪只怪经办人员当初没注意到,让对方钻了空子,导致两份原件都被篡改。现在公司确实很被动。为了挽回被动局面,监理公司决定在下次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分公司同时期招聘的全部同类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当时约定的真实岗位和月基本工资金额。监理公司认为,既然分公司同类岗位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上都是写的“监理”岗位,“月基本工资”都是1800,那么,仲裁员就有理由相应李某的合同是被他擅自篡改的。


2017年12月,本案再次开庭审理,监理公司按计划提交了上述证据。但是在庭审中,仲裁员似乎对这些证据并不感兴趣。监理公司的人员感到十分失望,心想这次努力白费了,李某要得逞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李某显露出志得意满的神情,这让监理公司的人员越看越不爽。庭审结束后,分公司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静候仲裁员的不利裁决。虽然钱不多,才一万多块,但是就这样被这种不诚信的人诈走一笔钱,无论是谁心里都会十分憋屈。“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2018年1月,监理公司收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寄来的《仲裁裁决书》。令人喜出望外的是,仲裁员做出了有利于监理公司的裁决。除了1500多元的出差补贴差额之外,李某的其他主张均被仲裁员一一驳回,不予支持。


怎么回事?原来仲裁员采用了一条完全出乎双方意料之外的思路。首先,仲裁员确实肯定了劳动合同上“岗位”和“基本工资”手写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仲裁员认为由于李某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未转入监理公司名下,因此李某在实际工作中,其岗位由合同约定的注册监理师变更为专监岗位,月基本工资由合同约定的4800元变更为1800元。因此,监理公司并未克扣其工资。为此,仲裁员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其如此裁决的法律依据。


原来,由于分公司刚注册成立,事情太多忙不过来,人力专员未及时将李某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转入分公司。李某在申请仲裁时主动提交了相关证据,原本是为了证明“监理公司虚假沟通运作,证件无法办结的主要责任在公司”,谁知这个证据成了对其有致命影响的不利证据。监理公司自己都没想到向仲裁员主张这一事实,结果他自己主动提出来了。


最开始在签合同时的疏忽,加上之后转入资格证工作的延误,反而阴差阳错地挽回了败局。错进错出,颇似数学上的“负负得正”。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好在仲裁员英明,剑走偏锋,终究还是尊重了事实,没有让这种不诚信之人得逞。其实,我估计仲裁员对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是怎么回事也心知肚明,但是也不好直接否定其真实性。幸好仲裁员精通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熟知在心,这才避免了一桩“葫芦僧判错葫芦案”。


《裁决书》关于工资差额问题的认定依据:



新哥点评:


拿着这样的判决,监理公司的所有经办人员无不感慨“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当然,感慨归感慨,本案还是有很多值得总结反思之处。问题的根源,在于当时监理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按公司的要求规范操作。监理公司的经办人员先后犯了几处错误:错其一,在未填空的标准合同上先签字盖章直接寄往外地;错其二,对方签字后收回原件时未核对内容;错其三,员工入职后未及时将其执业资格转入。按说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却未能严格遵守,这才有了那“一波三折”。由此说明,严格执行比完善制度更为重要。


或有朋友会问,分公司在招聘时把关不严,才让李某这无德之人混入了公司。倘若招聘的是诚信之人,何来此狡诈之举?这也该算一错吧?


新哥对此不以为然。古语有云,“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在招聘面试的那点时间内,怎能考察出一个人的品行?不能因为事后证明此人品行不端,就说明当初选人有误。只能说是由于监理公司自身在操作上的种种不规范,才使得李某有机可趁。


至于李某,他在当地圈内的名声算是毁了。身为职场人士,理应诚实信用,更何况他从事的还是对诚信要求原本就极高的监理工作。为了区区一万多块钱,这样做真是得不偿失。付出了职业声誉的代价,最后却只拿到一千多块钱。我都替他感到惋惜。何苦呢?


最后,为与文首呼应,新哥还是以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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