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要正确区分卖淫、嫖娼案件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区别。其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男女通奸、聚众淫乱等行为,最根本的区别是这些行为都不是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和目的的。 认定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重点查明行为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并全面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违法嫌疑人(包括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陈述和申辩 询问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包括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婚姻关系、家庭收入等情况; 3.违法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4.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是否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如何结识,卖淫嫖娼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谈价、交易、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是否采取避孕措施,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方式和具体数额,钱物及避孕套的去向; 5.违法嫌疑人本人及对方的体貌、衣着特征,如内衣内裤颜色及式样、纹身、胎记、伤疤等情况,发生性行为场所的特征,如房间布局、家具等情况; 6.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7.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女性人员是否怀孕,问明嫖娼人员是否明知嫖宿对象的年龄,如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8.在娱乐服务休闲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或管理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是否明知其卖淫、是否介绍或提供场所、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如何分成,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9.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是否介绍或提供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分成约定; 10.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节; 11.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的内容应当根据证人知情的程度予以确定,询问场所负责人、管理人、出租人、房主或其他知情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证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卖淫嫖娼行为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过程、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体貌特征; 3.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来源,提交证据的情况以及证人与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到案经过 (四)检查笔录 对于卖淫嫖娼现场应当进行检查,收集固定现场证据,并制作检查笔录,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如抓获时卖淫嫖娼人员的衣着状况,内衣及现场其他物品的摆放(特别是避孕套、避孕套外包装的状态、卫生纸等)。 (五)物证、书证 (同时附有证明其来源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作案工具,如现场发现的避孕套、避孕套包装袋、润滑剂、使用过的卫生纸、嫖资等;记载卖淫嫖娼事实的账单,账本、住宿登记单、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嫌疑人双方电话联系的通话记录;性病检查诊断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 (六)视听资料 记录案发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或录音录像。 (七)电子数据 微信、QQ、陌陌等聊天工具网络招嫖的的聊天记录。 (八)辨认笔录 必要时,可组织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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