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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附最新借条模板)

 江中鸟6933 2018-05-24

编者按

在日常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能够遇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起诉的情形,那应如何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人债务呢?

我们本期的律师说法就要讲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适用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件:

律师

说法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26日,男子赵某向林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1.2%。可谁料,借款后,赵某仅向林某支付了1年利息,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付。

随后,林某多次向赵某追讨钱款但未果,无奈之下,他将赵某及其前妻吴某2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有请本期律师对案件进行解析


嘉宾律师

          陈金木     福建佳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

说法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是被告赵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是否构成其与前妻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根据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本案中,借款50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据上无吴某签名,事后其也未追认,林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赵某及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亦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该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某不具有承担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律师

说法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利率1.2%给付息金;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说法

律师小贴士


最后陈律师提醒大家,在形成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特别要规范借条书写,这里提供一份借条模板供大家参考使用。并要求对方附带其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XXX和XXX,因购买房屋/家庭开支需要/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             日向XXX借款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该借款通过某某账户(户主,开户行,账号)汇款至某某账户(户主,开户行,账号)(或通过现金支付),约定利息为月息  2  %,借款人承诺此款于             日前归还。

借款人(签字捺印):  X X X   

   X X X  

        



编辑:翁瑞晨 王碧惠

供稿:福建佳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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