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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6月1日起增值税专票、申报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收藏就对了!

 yuxiaohaha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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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税率政策+申报比对新规定刚结束,6月又要开始了,税局发提醒!

6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专用发票一律这么填!千万别出错!


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击看大图


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常见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编就和大家说说这次申报表调整的4点变化。6月起,大家申报增值税时可要多加留意了哦!


咱们先来看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变化:


由于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为16%、10%,相应地,申报表上17%、11%税率所在栏次调整为16%和10%税率。


涉及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和附表三。


1变化一


变化一:附表一中税率的变化。附表一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调整前:


 

调整后:


2变化二


变化二:附表三的变化。附表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3变化三


讲到这里,大家可能有个小疑问,增值税申报表里,关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17%、11%的税率不见了!肿么办?


如果从6月份开始申报时,有申报适用17%、11%的应税项目的情况,申报表应当怎么填?


别急!我们一起来找找


哦~文件上已有规定:


变化三:自201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应税项目时,填写在调整后的16%、10%的栏次中。 


好了,这下,申报表的变化找得差不多了。等等,还有变化!

4变化四


变化四:因为上面所述的第三个变化,今后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有可能把17%和16%、11%和10%税率的项目内容,并在一起,分别填在调整后的相对应的16%、10%的栏次中,造成这两个栏次的不同列之间的勾稽关系也出现了变化。所以,《附表一》填表说明做出相应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OK!看来,此次申报表的调整主要针对降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附表一和附表三中不再保留17%、和11%的税率栏次。只要掌握了此次调整的思路和方法,调整后的申报表,填起来也会很容易的吧!


本文来源:xiaochenshuiwu、财政部、神计报税、江苏国税、厦门国税微宣传、上海税务、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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