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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料案件的实务研究(二)

 望云1120 2018-06-03


来源 / 律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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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的法律风险,以及发包人起诉要求交付并赔偿的法律风险


  1、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对发包人的影响

  根据竣工验收及办理关产证的流程,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资料需按要求送档案馆归档,凭归档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最后申领产权证书。没有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肯定是受影响的。

  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对发包人的影响体现在:工程不能正常验收,发包人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无法领取产权证书,对业主延期交付,正常投产、经营延期等等。

  具体来讲,发包人是开发商的,按期向业主交房、办证是其合同义务,逾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工程资料问题,致使发包人延期关交房、办证并承担了违约责任,发包人必然向承包人追偿。厂房工程的发包人也一样,影响投产、招商、出租的,也会向承包人主张损失。


  2、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需要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的违约责任,依据承发包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当发包人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发包人会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案例: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9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云峰公司拒绝交纳施工资料导致德信公司无法就涉案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而竣工验收备案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法定交付条件,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德信公司不得将房屋交付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并需因此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故云峰公司不按期交付施工资料的行为导致德信公司需向商品房的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德信公司支付的这部分违约金应视为云峰公司不按约定交付施工资料所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德信公司有权要求云峰公司赔偿该项损失。云峰公司不能以“德信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而拒绝交付施工资料,本院确定云峰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为429954元。


  3、发包人也有法律风险,风险在于损失的数额及因果关系很难认定。

  (1)风险之一是实际损失举证难。有些损失容易举证,比如逾期交房赔偿业主违约金。而有些损失很难举证,比如逾期办产证致使延期招商造成的经营损失,再比如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申领了产证,但过程中产生的隐性的实际开支,这些损失很难举证处理。

  (2)另一风险是其他外来因素的介入,使得未交工程资料跟损失之间缺少因果关系,发包人损失得不到支持。

  案例一: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93号

  裁判观点:关于广宏西安分公司是否应承担鑫诺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7856.77元的问题。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本案中鑫诺公司未按规划建设至今未取得超建部分的规划许可,该行为是导致涉案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无法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根本原因而非广宏西安分公司未能提供涉案工程资料所致。因此,原审以工程资料未交付为由让广宏西安分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损失错误,广宏西安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

  评析:这个案件承包人确没交工程资料违约了,但发包人逾期办证是介入了自己规划上手续不齐这一因素,跟资料没直接关系,损失未能得到支持。

  案例二:新疆五家渠兴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分院

  案  号:(2015)新兵民一终字第00049号

  关于盐城二建是否应向兴菱地产交付工程资料,是否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盐城二建作为施工方,完成了涉案工程主体施工,应当向工程发包方交付施工资料。鉴于本案工程已整体验收并交付使用,施工资料已不影响工程验收及使用。因此,原审判决盐城二建不交付工程资料而支付每日3000元违约金,违反公平原则,应予纠正。盐城二建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评析:这个案例虽然没有交付工程资料,但客观上又整体验收通过了,发包人也投入使用了,虽然约定了违约标准,但工程资料对发包人的损害后果微乎其微,没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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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也存在逾期交付工程资料的情形,承包人要把握好这点主张工期顺延甚至索赔


1、发包人也存在资料延期的问题,这个突破点一定要掌握好。

  承包人起诉工程款,发包人反诉工期违约,这是实务中发包人常见的诉讼策略。对于发包人指出工期延误原因,承包人一般从甲供材不及时、指定分包工期延误、逾期支付进度款等角度进行抗辩,但会忽视到从工程资料的角度找突破口。这是因为我们通常将工程资料局限地考虑成是承包人的义务,孰不知发包人也是工程资料的主体,也存在工程资料延期办理或交付的问题。


  2、承包人要利用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工程技术资料这第三把宝剑。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里有三把宝剑,甲供材、工程款、技术资料三种逾期的,承包人可以顺延索赔的因素。前两者承包人用得比较多,但对技术资料这个点的把握运用不够,技术资料其实也是指的工程资料。



  3、发包人延期交付资料的案例

  (1) 发包人延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承包人得以工期顺延。

  案例一:上海爱尔爱司发动机有限公司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上海一中院

  案号:(2010)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1号

  判决观点:关于施工许可证迟延办理的问题,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工程合法开工的前提条件。 故本院认定共计130天的工期应予顺延。

 (2)发包人有设计缺陷、设计变更,承包人得以工期顺延。

  案例二:苏州马培德办公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4628号

  裁判观点:关于设计缺陷、设计变更问题,首先,建筑一局提交设计交底记录、技术核定单、图纸以及多份往来函件一定程度反映施工进程中存在新旧图纸差异、变更设计方案、遗漏设计、迟延提供设计图纸等情形。在审理中经法庭释明,建筑一局对设计缺陷、设计变更、程量增加导致延误时间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全面客观审查施工中实际存在的各项原因,按照增加工程量与合同价款的比例确认可延长的工期21.8511天。



4、发包人工程资料交付义务对承包人的启示

  承包人要认真研究发包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的种类及范围,尤其涉及到前期手续资质的办理,比如立项文件、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设计图纸的审图备案、设计交低、设计方案调整。发包人这些义务的延期履行,承包人完成可以用做工期的抗辩及索赔。承包人要有将工期抗辩问题前移的意识和做法,而不应一味停留在后端只关注设计变更、甲供村、指定分包对工期顺延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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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诉讼实务中需要掌握的两个问题


1、交付工程资料及索赔应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仅提抗辩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在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提出要交付工程资料的并要求赔偿损失,应当是重新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不能只是在原案中提抗辩,否则法院不会在工程款案件中要求承包人交付资料的并赔偿,充其量只能达到抗辩付款的效果(如前讨论主义务或从义务的定性)。即使抗辩成功,要想追究不交付工程资料的违约责任,仍然还是要提起一个诉。

  我们建议的做法是,在本案中提出抗辩的同时,反诉或另诉要求交付资料并赔偿损失。


  2、交付工程资料的诉讼请求笼统糊糊,致使法院判决后无法有效执行。

发包人打工程资料官司时,往往诉讼请求极为简单,有的甚至仅笼统的表述为“请求判令交付全部工程资料”,但对所需交付工程资料的种类、范围、内容未能明确,致使判决后进行执行阶段无法有效执行。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件对比,就会发现只有诉请明确,执行才能有保障。

  案例一:南京六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秦民初字第318号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交付该工程有关资料,并限期撤场。

  法院判决:被告中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六朝公司交付该工程的全部资料,并撤离施工现场。

  案例二:昆山一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昆张民初字第0250号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黑龙江建工集团立即向原告交付办理昆山一鸣水处理有限公司1号厂房、3号厂房、门卫房、配电房工程竣工验收所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详见表一),并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地产权属证书

判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以下工程资料并配合其通过竣工备案验收:一土建部分1工程概况2开工报告3工程定位放线记录4图纸会审记录......(表一内容)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判决结果对交付工程资料的诉求都支持了,但案例一就笼统一句话,交付该工程有关资料,这样的生效判决是有后遗症的,执行过程中没法执行,交付多少资料什么内容的资料一样没有,执行标的不明确,一个无法有效执行的案件其实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而案件二判决明确了所需要交付资料的范围、内容、具体名称,具有执行的可操作性。

  我们建议的做法是,以江苏省内工程为例,以省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为依据,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按照四个附录要求归档的明细清单要求,直接将附录内容做为诉请的依据并提交法庭,使法院针对性地做出判决,确保生效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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