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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闪送平台与闪送员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附解析)

 贾律师 2018-06-07


全文2429字,阅读时间4分钟


编者:尹志平,就是强奸小龙女的那个全真派弟子


以下来字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


闪送员李先生称其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将“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5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6月6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据悉,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

 

经查,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先生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2016年5月29日起开始接单。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现李先生诉请要求确认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城必应科技公司辩称双方间为合作关系,并主张公司业已为李先生等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上抢单后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李先生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闪送”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快递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闪送”平台为快递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闪送平台的运营公司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先生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李先生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先生的主要劳动收入,故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先生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从李某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若允许其低成本地用工,则其必然缺乏防范用工风险之主动性,对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因此带来之社会问题必然增多;互联网企业不能因其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新的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作为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的公司,其完全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合法的经营、管理。法院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之救济。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先生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上源于海淀法院)

 

编者有话说:


一、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隶属性


关于闪送平台与闪送员工的关系,可用图展示。



 


其实我们在讲劳动关系的时候,就看双方的不平等,资强劳弱。不平等的特征,就在于从属性。从属性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和管理。劳动关系有从属性,劳务关系,服务关系,承揽关系,委托关系等等,皆有或多或少的从属性。从属性为60分,认定劳动关系?真是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主导性越强,比如可以指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劳动过程进行指挥,对劳动者进行奖惩,提供必备的生产资料,劳动过程较为长期、固定,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自己可以决定工作方式,独立执行任务,承担风险,工作具有临时性,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时真在于理念。


在如今互联网+时代 ,在目前科技革命时代,劳动关系的表现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更与传统的工厂工作模式不大相同。劳动者自己未必愿意受更多的拘束,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拘束。多种就业形态,多种劳动关系 业态下,劳动关系的判断越来越难。到底是合作,还是劳动?


再看本案,闪送平台,到底是提供信息服务收取中价费用,还是本来作为一个用人单位经营,真是争议。

 

二、对合意的干预真的就对劳动者好吗?


本案确认劳动关系,说穿了就是确认背后的利益。认定了劳动关系,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就能认定为工伤。就有劳动保护,可以获得补偿 。认定不了劳动关系,风险自负。

 

认定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事后用干预来否定当初的合意。判决给予一个强制的合意来否定当初的合意。

 

当初假如有劳动关系存在。闪送会与李先生有那样的合意吗?断然不会。因为按劳动关系招用一个员工,除了工资成本外,还有社保成本。这是看得见的,看不见的还有,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加班需要付费,一次合同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两次合同到期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很难,甚至运输工具的成本要单位承担。闪送在考虑到这些成本后,会给李先生过高的提成吗?会按这样的方式用工吗?事后的判决的合意,实际上是改变了当初的合意,在当时的协商交易下,再让闪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比如这个案子认定劳动关系后,还要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

 

在这个案子中,保护了李先生的利益。但是,很有可能毁掉这样一个行业。自愿的交易,闪送赚钱。在这个过程中,也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也给了李先生赚钱的机会。对社会是有利的。判决改变合意,让闪送增加费用,闪送以及类似的行业,很有可能经营不走。经营不走的后果是什么,李先生这样的人,没有了这样的创收机会,消费者因为少了一个送货平台不方便,对社会没有利。海淀法院从在职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是没有问题的,可是正放在这个大用工背景下,真的就一定好吗? 

 

要不要管制,是一个问题。当然,彻底的不要管制,这样的自由理念很难被人接受。关键问题在那里呢?认定劳动关系,超全面超细致的劳动保护全有。不认劳动关系,类似于裸奔,全靠合意。其实,劳动保护就是一个再分配,将用人单位的利益多分给劳动者一点。没有这样的再分配,对劳动者未必没有利。合意未必对双方不利,经典的经济学观点就认为,自愿的交易对双方皆有利。劳动者他有议价的能力,如果不能赚钱,他可以选择不交易。这种对合意的干预,是保护在职劳动者,却会影响更多的交易,甚至毁掉这种类型的交易。


最强的保护不对,最自由的约定也难被人接受。最不坏的似乎是妥协,给劳动保护划分一个等级,100分的保护,80分的保护,60分的保护,40分的保护。当然这不代表我的意见,只是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如果非要保护,分层保护似乎更容易让各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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