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公司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2.2本制度所称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2.3目前公司已有预付卡:会员卡(带优惠券)、加油卡、ETC卡,应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 3. 工作职责 3.1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付卡的备案、充值、报销环节的管理、监督工作。 3.2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预付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预付卡的开卡、使用、挂失、赎回环节的管理工作。 4.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4.1 预付卡备案 4.1.1 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立预付卡。开卡后应到财务部备案,填写《预付卡备案表》(记录1),并后附卡片照片。 4.1.2 预付卡发生挂失、赎回业务,应及时到财务部重新备案。 4.2 预付卡充值 4.2.1 预付卡申请充值参照借款流程和要求,原则采取对公付款方式充值,申请充值应提供预付卡使用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卡上次结算期内每次充值时间、金额,支出时间、事由、金额和结余金额。 4.2.2 合理选择充值金额。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尽量减少预付卡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4.2.3 预付卡充值后应及时取得销售方或售卡方开具的收据。 4.3 预付卡报销 4.3.1预付卡报销参照费用报销流程和要求。 4.3.2预付卡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合理、节约使用。 4.3.3预付卡管理部门应定期取得已消费发票,通过报销流程冲销财务部挂账。 4.3.3.1加油卡充值时不要开具发票,待消费后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报销流程冲销财务部挂账。 4.3.3.2 ETC充值时不要开具不征税发票,待消费后应取得征税发票,通过报销流程冲销财务部挂账。 4.3.4预付卡赎回后,即日将退回金额存入公司账户,并结清财务部挂账。 7. 附则 7.1本办法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财务部。 7.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8. 记录1.预付卡备案表 记录1 预付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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