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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贾律师 2018-06-13



公众号ID:sfaly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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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旱平诉颜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予以赔偿,实质是对使用中断损失的赔偿。在认定该使用利益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依据受损车辆的修理时间、经济水平、车辆租赁行业行情、受损车辆的价值及作用来综合考虑。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日17时18分许,颜伟驾驶湘H27558号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肖旱平驾驶的湘H1CA99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使车辆受损、肖旱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颜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旱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旱平所驾车辆用去施救费2580元。肖旱平用去医药费1978元,产生误工费812元。2016年4月6日,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定损,湘H1CA99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47008元。肖旱平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过低,不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方案对车辆进行修理,自行要求4S店将有损坏的部位全部进行更换,并在修理过程中将残骸处理完毕,产生修理费用为78 741元。2016年5月23日,受交警部门委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依据湘H1CA99号车辆的修理清单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湘H1CA99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为73220元,车辆贬值损失为19764元,用去鉴定费5000元。肖旱平提供租车合同、租金收条、4S店修理天数证明,欲证明其在修车期间租用车辆,共用去租车费54000元。湘H27558号车系颜伟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肖旱平认为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施救费、车辆修理费78741元、车辆替代性费用损失54000元、车辆贬值损失19764元、鉴定费5000元均应由颜伟和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肖旱平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施救费均予以认定。肖旱平自行修车并致证据灭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采信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认定车辆修理费用。肖旱平未提供租车的必要性及证实产生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的证据,故车辆替代性费用不予认定。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对此损失及鉴定费不予认定。


肖旱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车辆替代性损失费用外,一审审判决就肖旱平的其他损失认定均准确,二审予以确认。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肖旱平的车辆在维修期间,其车辆使用利益丧失,故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认定该费用为5000元,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对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予赔偿,但是由于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对该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理解却有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租车的必要性及证实产生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的证据,才能对该项损失予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对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的费用应予支持。只是对该项费用具体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笔者赞成该观点。


对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予以赔偿,实质是对使用中断损失的赔偿。使用中断损失的可赔偿性基础在于,一个物的随时之使用可能性是由市场价值的,因而在维修期间所有权人的该财产体现在这一部分上的价值就减少了。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车辆所有者(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利益及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是在认定该使用利益时,应依据受损车辆的修理时间、经济水平、车辆租赁行业行情、受损车辆的价值及作用来综合考虑。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坚持对车辆需求的必要性前提下,认可修理车辆期间车辆权利人使用中断利益的损失,以当地出租车费用的标准酌情认定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的费用为5000元合乎情理,彰显了实质公平。(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号:(2016)湘0903民初1669号,(2016)湘09民终1395号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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