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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保障者

 李广阔 2018-06-19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生活和存在的价值,每一个职业也都有自己的社会意义。就像农民给我们提供粮食,教师提供知识,医生带来健康一样,法律人则给大家带来安宁。在法律人这个群体里面,检察官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他们是公平正义的保障者。

在宪法里面,法院被规定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检察院则被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怎么具体实施,可以说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能够在最后一锤定音,是真正的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按照常理,如果法官能够明断秋毫,如果法官能够不犯错误,那么只有这个部门就完全满足法律实施的需要了。但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就是因为考虑到法官也是人,就会犯一般人能够犯的错误,所以宪法就又规定了检察官的存在。检察官是用来监督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的,这是对于审判权的制约,更是对于审判权正确行使的促进。

警察虽然没有规定在宪法里面,但警察权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而且是血肉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警察是法律最初级和最普遍的执行者。怎么保证警察权的正确行使,也是一个法治国家需要考虑的问题。审判权当然能够约束警察权,但法官的人数与庞大的警察人群比较起来,有时显得力不从心。从约束警察权出发,国家就设置了检察权。其中批捕权就是对于侦查行为的全面监督。不仅如此,警察还不能直接与法官打交道,警察不能直接把犯罪分子送上法庭。这样,国家的两大权力,警察权和审判权不能在实践中会接,这样就使得警察和法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他们不能联合决定某一项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在他们中间,还有一个专业部门,就是检察机关。

可以说,对于警察来说,检察官就是一定意义上的法官。从立案开始,警察就要受到检察官的监督。如果检察官认为需要立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在警察行使自己的特有的权力拘留权之后,警察就面临着办案期限的问题。警察不能无限期关押犯罪嫌疑人,而必须在法定期限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对于警察办案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送上法庭,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而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就意味着立即无条件释放,犯罪嫌疑人就会马上得到人身自由。虽然一部分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必须被移送起诉,但他们的人身自由得到恢复,最后的量刑也必然是一种缓刑或者其他轻微刑罚。

而对于法官来说,检察官就又是某种意义上的警察,因为他们行使的起诉权,就是警察们希望发生的事情。警察抓获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怎么让这些人得到法律制裁,就是他们所有工作的任务。但在刑事诉讼法分工上,法律更注重警察的侦查,而剥离了警察的办案。在原来的刑警工作中,预审是一项重要工作,但实践表明,起诉这项工作,检察官不需要警察的帮助,他们能够独立完成。在检察官代替警察进行起诉时,检察官还有一项特别职能,那就是起诉建议。在起诉书中,法官对于起诉建议还是很重视的,因为如果不重视,检察官还有自己的秘密武器,就是抗诉权。

检察官与警察、法官们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但检察官的中心任务显然既不是什么侦查,也不是什么审判,他们的工作本质是什么呢,那就是专门的法律监督,让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也就是说,他们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虽然警察和法官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但警察和法官毕竟有自己的特殊工作任务,有自己的国家机器的专门职能。而检察机关相比较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来说,没有什么特殊的任务,如果有,可以说就是站在中间,监督两边的两个部门把他们的工作干好,让法律不打折扣的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挑的是一副沉甸甸的重担。在扮演自己的角色中,检察机关有着自己的独有的工作特点。第一就是检察院的独立性。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他们的法律地位被规定在宪法中。他们与法院的地位并立,人们往往说一府两院。而且,检察机关还有自己独特职权,那就是他们的反贪和渎侦。这两个部门对于所有公职人员具有强大威慑力,当然包括那些法官们。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是垂直独立的,这更保证了他们的独立性。即使地方党政部门,对于检察机关也高看一眼。

第二就是专业性。从职业准入来说,检察官和法官的门槛是一样的,这也说明,检察官的水平也是很高的。这一点,他们的法律水平高于那些警察。警察可能是因为队伍庞大,人数众多,特别又拥有更多人数的协警,所以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检察官们来说,他们是法律的行家里手。虽然法官端坐在法庭上,但法庭不是法官一人表演的舞台,那些公诉人员同样可以大展身手。律师在法庭上就没有检察官的优越感。检察官是在代表国家法律甚至正义宣读起诉书。而律师口才无论怎样出众,他们就没有检察官的气场。而且相比较于律师来说,检察官和律师是师出同门,即使不是,也曾经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那就是司法资格考试。在法律知识掌握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半斤八两,平分秋色。

第三是监督性。检察官不是单纯为了什么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他们有着更重大的目的。他们不在于看警察和法官的工作如何,而是看他们在工作中不知法犯法,不徇私枉法。保证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第一任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警察站在前端,法官站在后端,只有检察官能够把全部过程看清楚。他们不但做好自己的批捕和起诉工作,更要仔细的看清楚另外两个伙伴是否把他们的工作认真完成。不仅如此,在看守所,在监狱,在民事和行政审判里面,检察官都睁大眼睛,打量警察和法官的一言一行。检察官不是什么老好人。他们肩负着宪法的重托,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

监督者自己也应该受到监督。这几年以来,警察和法官落马者不在少数,相反,检察官们犯罪人数就比较少一些。这说明检察官的素质还是比较过硬的,但也存在监督者怎么受到监督的问题。党委和人大是检察官的监督者,但还没有法律上的机制。在法律圈子甚至在更大范围成立一个委员会,专门行使监督检察官的职权,也是一项可行的建议。今后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将会受到改变,怎么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是一项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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