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在后三年内缴清。符合国家鼓励类的投资较大项目或者高科技项目,土地价格根据税收等情况可以再进一步优惠。 第九条外来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章规费政策 第十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市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 第十一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租赁或购买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一律按成本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入驻园区的内外资企业争取市级及以上各类资金。 第五章审批注册政策 第十四条入驻园区的内外资企业按最优惠、最便捷的登记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入驻园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办理审批注册一律免缴证照费用,变更时同。 第六章金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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