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劳动工作时间与工资的有关知识问答

 李朝云律师 2018-06-30

  1、什么是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度的,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划工时工作制)。

2、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分三类: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日,包括:新年(元旦放一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三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当天各放一天假,国庆节从十月一日起连放三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5日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各放半天假。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地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延长工作时间怎样计划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作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位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需要说明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4、国家对职工病假有什么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的相关规定,任何职业丌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病假期限:一、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限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女性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权利。

器材:GIONEE GN8003L

光圈:f/2.0 焦距:3mm ISO:591

  5、哪些情况下,职工有权要求缩短工作时间?

依照有关规定,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于以下情形:一、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职工;二、从事夜班加工的职工;三、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劳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务工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产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收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三、必须利用节假日、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以及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延长工作时间的,务工者都不得拒绝;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职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挋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8、什么是工资总额,它由哪儿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话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己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器材:GIONEE GN8003L

光圈:f/2.0 焦距:3mm ISO:265

  9、什么是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己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10、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其适用范围有哪些?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请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者既包括固定用工,又包括临时工、短期用工、农民工,以及在见习、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等。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特别需要说明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剔除下列收入: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规定:“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因此,农民工一旦发生上述工资拖欠等问题,可找当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法律援助。

12、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以下情形:一、人民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赡养费,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四、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代扣的税金;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13、试用期有工资标准吗,农民工从事小时工有工资标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工作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或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80%。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工单位支付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