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纠纷中,货运代理公司货起诉某公司,称该公司在办理减资手续时仅在报纸上公告,请求某公司的减资股东在减资的范围内对其债权人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公司主张其已在报纸上公告,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减资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不应当承担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某公司股东在减资1000万的范围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明明已经公告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简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可见,通知债权人是公司实施减资行为的法定义务。 针对上述案例,笔者提出以下问题: 问题一:通知债权人是应当书面形式向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分别发送通知(“个别通知”)并且进行公告还是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就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问题二: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该减资行为效力如何? 问题三: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问题四:诉讼时效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一,从案例可知应当采取“个别通知 公告”的形式,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公告不能免除其直接通知的义务。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对直接通知的一种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 针对上述问题二,首先我们要明确通知债权人是减资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如是生效要件,则不履行通知程序,减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是对抗要件,则不履行相关通知程序并不影响减资效力,但公司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在公司原有资本范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在实践中,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决定,若决议或决定的程序、内容合法有效,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该减资行为即生效,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属于减资程序瑕疵,并不能否认其效力。 针对上述问题三,减资行为存在瑕疵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并非与人格混同一样的连带责任,因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违规减资行为侵害的是已知债权人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定权利,该减资行为不对已知债权人发生对抗效力,其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在本质上一样,故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瑕疵减资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来谈这个问题,如果是仅仅没有履行通知的瑕疵但办理了变更登记,对办理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取决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变更登记之后的债权因不是减资行为生效时已经存在的债权,故不应具有追溯力。 浅析上述问题后,我们建议公司减资遵循法定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定程序减少其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其法定程序如下: 1、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 (1) 减少注册资本的总数额和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2) 各股东的退款方式的相关约定; (3) 公司减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变动情况; (4) 减资后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5) 修改公司章程。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和公告 第一步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第二步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步加第二步才完整履行通知义务,缺一不可。 5、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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