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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秒懂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涂娇娇 2018-07-15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债务的,根据民诉法第253条,应当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也支持了利息,此时就会出现两类不同的利息,如何计算执行双息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例如,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四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以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假如2015年6月30日该判决生效,2015年9月1日张三清偿所有债务。此时张三应支付的利息总计是多少?


根据2014年生效实施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张三应支付的利息总计为1320元。下图将计算过程及结果清晰的展现出来。



注意几个问题:

(1)一般债务利息写在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之中,有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这种利息常见于合同之债中,侵权类的法定之债一般不存在。存在就计算(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即可轻易算出),不存在就不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


(3)迟延履行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有死公式(本金×0.0175%×迟延履行天数),要注意作为计算基数的本金仅指原本之债,而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4)实务中双重利息的快速算法不是如上图那样分成三段,而是分成两类(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前者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直接一步到位合并计算出结果,后者根据公式直接计算,然后两类利息相加即可。


执行计息不要急,双重利息各算各。

一般利息主文定,迟延利息有公式。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如被执行人只能偿还部分债务,那么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例如,若2015年9月3日张三只偿还了11200元,那么这些钱是先偿还哪一部分债务?


根据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张三偿还的11200元应先清偿一般债务利息1215元,再清偿本金9985元。如下图所示:



可见,如果把“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债务”当作“本”,“迟延履行利息”视为“息”,则“先本后息(即先A后B)”的说法正确。如果仅仅把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的原本之债视为“本”,则“先本后息”的说法可能就是错误的。


因此,笼统的说执行程序中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或者是先息后本,都是不准确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一般包括:主债务、一般债务利息、其他有关费用等。这些债务的受偿顺序(也即A内部的受偿顺序)由实体法规定。如以下两个实体法上的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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