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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竞合规则在纪律处分中的运用 |351

 雨虹2an2yzstkw 2018-07-19


竞合分为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竞合本是刑法学上的一个规则,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该理论被引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很多人在实践中不清楚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规则如何运用与把握。笔者从两个简单案例入手,比较分析两种竞合的异同。

案例一:某中学校长卫某违反议事规则,授意财务人员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连续三年间,卫某未经集体研究决策,多次授意有关人员巧立名目,以饮水费、兴趣班奖励违规发放津补贴23.63万元。后来,卫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某市原市委书记王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酒吧三陪女陈某,其后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王某通过“床上培养”,把一个仅有小学文化的三陪女陈某,培养到了该市开发区文化局副局长的位置上。事发后,王某被开除党籍。

在案例一中,卫某既违反了议事规则,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又违反了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规定。卫某违反议事规则的违纪行为与违反规定滥发津补贴的违纪行为构成想象竞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违规滥发津补贴的违纪行为定性处理。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尽管其看似是触犯了数个违纪行为,但这仅是观念和想象上的竞合。究其实质,违纪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一行为又触犯数个违纪条款,故只能择一重处理。

在案例二中,王某与陈某的长期交往构成违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违纪行为,而王某与陈某的交往同时触犯违反搞权色交易或给与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违纪行为,这两个行为存在法规竞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违反搞权色交易或给与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违纪行为定性处理。在此案例中,王某的违纪行为就是法规竞合的体现。法规竞合,是因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定性处理。这里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区分是相对的。一般认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违纪行为是一般行为,而进行权色交易、财色交易的行为是特别规定。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的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相似之处在于:

一、  违纪人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态,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二、  违纪人所实施的的违纪行为都触犯了两个以上的条款。

三、  在对违纪人的定性处理上只认定一种违纪行为。有共性就有个性,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不同之处在于:

首先,法规竞合的数个条款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条款之间,只因有特定的违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 想象竞合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违纪事实来判断的,而法规竞合是指撇开具体违纪事实,单从条款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违纪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条款中的一个,从而避免对一个违纪行为重复评价。

其次,在法规竞合中,违纪行为只侵犯了一种受党纪党规所保护的法益,而想象竞合中,违纪行为侵犯了数种受党纪党规所保护的法益。

再次,对法规竞合的定性处理,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而对于想象竞合,原则上采取择一重,即处分重的条款优于处分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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