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都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种情况下消灭双方劳动关系用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表述,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解雇行为。 操作上需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签,则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属基于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操作时需注意: 1、法律明确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由于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也有个别地区有案例支持了经济补偿金,需注意地方的司法实践。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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