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出台,就引起了财会圈朋友的极大关注,鉴于“以票控税”是征管主基调的大背景,本文件的发布对“票”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各路大佬纷纷叫好。但是,几乎每一重大文件的发布都不免会引起许多争论和解读,其中“仅有票没付款则不能税前扣除”的说法令小编也懵了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际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条强调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根本原则,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为例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注意!此条强调“支出实际发生”,那么什么叫“支出实际发生”呢?支出实际发生是不是等同于支付实际发生呢?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支出实际发生指的是指支付责任已实际发生,但支付实际发生是指已经付了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所以支出实际发生并不等于同于支付实际发生。 这些年来,对“支出实际发生”的不同理解导致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实际发生”原则的争议太多。 举个例子:A公司 观点一:支出实际发生且支付实际发生才能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所以A公司该笔费用2017年实际发生的支出,但未实际支付,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 观点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权责发生制,该笔费用属于2017年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可以在2017年汇算清缴是扣除的。 其实征管实践中,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一般只要有合规发票,无论是否支付,均允许税前扣除。 为了避免税局解读及操作口径的不一致,小编建议大家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三点: 1、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在每年的 2、也有可以先预提的规定,在下一年度的 3、在下一年度的 摘自互联网,作者不详,欢迎认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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