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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昵称4390489 2018-08-11

吕某(女)2006年6月8日入职,从事保洁,2014年12月2日,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14年12月23日。继续工作至2016年6月30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后就经济补偿等提起仲裁被拒,提起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129.40元;2.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191.88元;3.公司赔偿原吕某老保险待遇损失289448元。

一审法院

经查明吕某曾在2011年1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向公司出具《个人声明》一份,载明因其本人已经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无须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完全由吕某个人自行缴纳。

另查明,吕某于2007年6月至2016年8月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于2009年起至2016年8月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诉请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据此,双方自2014年12月24日起形成雇佣关系,故原告无权主张自该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至于2006年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原、被告虽系劳动关系,但原告诉请上述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申诉时效,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原告虽于2016年6月提出离职申请,但双方在该时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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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原告诉请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害赔偿的问题。

本院认为,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案中,原告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根据规定,原告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故原告不存在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其次,因原告在2017年以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照社保政策,即使被告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因未达到缴费年限且无法补缴而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因此,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与原告无法享受该类型养老保险待遇的后果无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吕某不服,继续上诉

诉称:一、2014年12月23日后吕某与公司在客观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吕某离职填写的是“员工离职申请表”,公司每月支付的转账均备注是“工资”,吕某在公司从事劳动,而公司支付吕某劳动报酬,故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吕某无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思表示,个人声明是公司提供并在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吕某签字的。

二、吕某系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离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2129.40元。。吕某在公司工作10年22天,均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吕某享有应休年休假55天,年休假工资11191.88元。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吕某自2006年6月8日进入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吕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并未终止合同,吕某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公司继续支付吕某工资报酬,且吕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原审认定双方自2014年12月24日形成雇佣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吕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出具《个人声明》,表示其本人已经自行交纳了社会保险,故公司无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承担在公司工作期间买社会保险完全由其自行交纳。

吕某对《个人声明》上其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声明的内容系公司事后添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个人声明》系吕某亲笔签名确认出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个人声明》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现吕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2016年之前的年休假期已经超过时效。公司应支付吕某未休年休假(5天)工资509元。

因吕某于2009年起至2016年已经自行参保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故吕某不存在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吕某以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89448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吕某上诉理由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

判决如下:撤销之前民事判决;公司支付吕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09元;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在这里,我们又欣喜的看到一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工作,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当然还有个前提是未享受退休待遇。所以二审改判也是一个亮点。

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支持吕某的年休假。当然年休假是2008年之后实施,所以之前的年休假就不能支持了,但是后面的年休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只支持了部分的年休假,算是唯一的收获。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前几期的案例,我们提到类似的案例,可以以公司不缴保险获得经济补偿,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那么本案为啥最终不支持的呢?

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0年未缴社保,50多岁保洁阿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啥没赔偿呢?

所以可以看到这种声明是无效的。但是也失去了以此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应该也是合理合法的。

而且由于吕某自行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社保估计也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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