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劳资双方合同约定不缴养老保险,单位将养老保险的费用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给劳动者,劳动者以未缴养老保险为由主张养老待遇损失,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发工资中已包含养老保险费用,劳动者的损失抵扣工资中包含的养老保险费用后,实际利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支持养老待遇损失。【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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