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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投实债”法律关系的认定

 柳林1211 2018-08-19

1、问题的提出

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法官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相关案例

原告杨春民与被告王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国照、上官英佳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观点原文】2013年11月1日,三方签订的名为投资协议书,但协议约定出资人杨春民获得年收益率为20%的固定收益,用款人按月支付利息,其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出资人与用款人之间成立借款关系。

邓华玲与利晓玲民间借贷纠纷【(2016)桂0102民初55号】

【观点原文】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约定原告投入资金后被告自负盈亏、原告不参与和干涉、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承担任何日常运营中的法律责任、按月收取固定的收益、附期限的返还投资款,该协议明显不具有投资一般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或管理、投资具有风险性、投资可能获取的收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法律特征,而符合民间借贷不参与所借款项的管理经营,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则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本案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

胡水菊与李兵、河南迈高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豫0105民初22243号】

【观点原文】原告提交的两份《投资合同》均载明原告只有出资的义务,月息15‰,按月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该条款为固定本息回报条款。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所涉《投资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3、论证结论

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官裁判时通常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借贷。

观点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投资”、“投资款”、“投资协议”等在法律上通常存在三种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是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合伙投资,第三种是债权投资。三种不同投资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因此将生活中的“投资”确认为法律上的公司/合同/借贷关系非常重要。具体法律关系需要根据条款和当事人履行情况来确定。

本次法律论证主要区分合伙/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不同,并且明确了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为保护当事人权利提供了一条思路。比如,投资协议约定25%的固定回报率,一旦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则投资回报率需要调减到不超过24%。

根据司法实践,债权投资与合伙/股权投资主要区分标准为:

1、是否参与公司或项目的经营和管理。不参与的为债权投资。

2、是否承担经营风险、享受固定收益。享有固定收益并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为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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