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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满足这5个条件,分立企业免交所得税!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8-08-22

太好了,满足这5个条件,分立企业免交所得税!

案例:A地产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境内民营集团公司,名下有11处在运营的商业资产及2个地产开发项目,集团公司股东会决定,将11处商业资产分立出来成立1个全资控股的商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该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分立后商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分立日11处商业对应抵押银行贷款1.2亿元尚未偿还,被分立的11处商业资产账面价值3.6亿元,市场评估7亿元。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在地产企业实务中比较常见,一些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将住宅部分销售完毕后,剩余大量商业资产选择了自持,这些自持的商业资产与后续开发的在建项目在同一个开发主体名下,出现了一些管理混乱、融资受限、不利于形成统一商业品牌的情况,企业从长期经营管理角度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企业分立就成了部分企业的实操选项。本案例中集团公司将商业资产分立出来成立商业管理公司,原集团公司继续存在需要做变更登记,商业管理公司需要做新设登记。下面将结合案例从分立的分类、审批程序、涉税情况予以分析。

太好了,满足这5个条件,分立企业免交所得税!

一、分立分类

分立按照被分立主体是否存续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从被分立企业分立出来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新设分立是从被分立企业分立出来二个及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无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不改变分立前后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

二、审批主体

1、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需要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如商务部、国资委等批准,除此之外还需要按照工商部门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批主体进行明确,但有限责任公司依然需要履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本案例中为境内民营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审批主体为工商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

三、涉税情况

1、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本案例中被分立企业涉及到11处商业资产与该资产对应的1.2亿商业银行贷款同时剥离,符合36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8年57号文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上述政策不适用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因此,该企业集团的分立行为应该按照市场评估价7亿元扣除计税成本3.6亿元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

财税2018年17号文件,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于分立后的商业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太好了,满足这5个条件,分立企业免交所得税!

4、印花税

财税2003年183号文件,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以上5个条件,可以享受特殊性重组优惠政策,分立企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重组所得。案例中,该企业集团通过分立安排,满足特殊性重组的各项条件,可以享受不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文为焦点财税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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