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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是否有效?超出工伤诊疗范围是否需要企业承担?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8-26

是否有效?

我公司是运输行业,公司有一名员工,刚入职没多久,最近搬运货物过程中不小心被其他货物砸中,导致骨折,发现员工受伤后公司马上将其送到医院了,并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考虑到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我们暂时也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


现在是希望直接和员工就工伤协商,然后签署一份赔偿协议,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么?如果员工反悔去仲裁,公司会不会有别的法律风险?




评判公司和员工私下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效力,主要看双方签署协议时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假设贵司和工伤员工在协商过程中,开诚布公,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洽谈,达成了赔偿协议,那么总的来说,是不存在违反第五十二条的无效规定的,则该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该协议是有效的,不代表该协议一定是合法的,这个是否合法合理就取决于公司在协议当中所给付给员工的工伤待遇是否明显低于员工依法应得的工伤赔偿,是否损害员工的工伤待遇。因此,我们觉得,在员工伤情未明的情况下,这一点就较难判断。



举个栗子

假设员工伤情较轻

假设员工伤情较轻,能够很快恢复正常,明显无需进行伤残鉴定的,那么一般来说基本除正常医疗费用外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此时如果公司认为需要和员工就工伤做个协议约定,那么是有效的,但应该来说必要性不大。


假设员工伤情较重

假设员工伤情较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需要作伤残鉴定的,则实质上双方目前都很难判断员工依法能够享受的工伤待遇到底有哪些,则此时若公司与员工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其赔偿金额就由可能低于员工依法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那么事后有可能被认为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乘人之危签订赔偿协议,而被仲裁或法院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


因此,我们认为,就贵司目前遇到的情况,一方面考虑到工伤申请的时效问题,公司应立即整理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另一方面,在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待员工伤情稳定,再和员工一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待鉴定结论后,贵司再根据相关的等级评定情况,和员工就工伤赔偿进行协商,争取和平解决。


不过,这里有必要顺带提一下,考虑到合法用工,且为了避免日后承担巨额工伤赔偿且减少讼累,还是建议贵司尽快完善估计的福利制度,依法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是否有责任承担员工超出

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我们是上海的一家民营企业,去年有一位员在工作当中不慎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伤情较重,所以医疗费用还蛮高的。我们和员工收集了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后,向工伤部门申请了报销,但是工伤保险基金最后只报销了其中一部分的医疗费用,还有两万元的医疗费用以不在工伤保险诊疗目录之内而不予报销。


于是,员工就要求我们公司承担这笔费用,我们领导觉得,公司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这些医疗费用就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基金不负责的,当然就员工自行承担,而我觉得,员工毕竟是因为工作而导致的伤害,没有理由却反过来自己承担费用,但又找不到相关依据,所以想请问这个费用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




上海人社局就类似问题作过回答,即:

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贵司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部分的费用,也可以比照上述回答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除非该费用与治疗员工所受的工伤伤害无关,否则还是应当由公司来支付比较合理。


但是,确实如您所说,如果要从法规中找到直接的依据则比较困难,但这绝对不是说,只要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免除公司对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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