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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居次原则

 余文唐 2018-08-27

    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源于美国司法判例,是在实质公平的目标指引下对基于不公平行为而产生的关联债权做出居次处理的特殊规则。更通俗一点讲,如果控制企业基于不公平行为对从属企业享有债权,那么在从属企业出现支付不能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控制企业的债权应次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那么在实践中,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依据主要是最高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异议一案》,作为指导案例可以向法院出示,这个案例中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不能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该款项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公司法》中第20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1、对债权人的好处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面对被执行企业出资不实股东主张参与执行分配时,可主张排除该股东与同等顺位债权人受偿的请求。

     根据原案例是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沙港公司(债权人)提出开天公司(控股公司即关联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且对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出资款,开天公司不能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行款,故判决支持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2、对控股股东的警示

    控股股东一定要利用其对控股企业财务的知情权,及时作出正确的决断。该股东若想避免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出于不利处境,应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出现之前实现自有债权的清偿。

   

    “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系由美国法院在1933年深石公司破产案件中确立。在深石公司破产重整中,美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深石公司控股股东在设立深石公司时没有足额出资,且该股东基本掌握着深石公司的经营利益,遂判决该股东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居次受偿。此后,该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美国破产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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