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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能否代表股东提起诉讼?

 贾律师 2018-08-27
一、问题的提出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融合了股份制特点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企业资本以股份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目前我国尚未颁行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法规,因此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的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较为模糊。

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由于该管理人员掌握企业公章,导致企业怠于追究责任,此时股东能否参照适用公司法,以自己名义代表企业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一)、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的纠纷能否参照适用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如下论述:

本案争议涉及的铸钢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我国未颁行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有公司制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组织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应首先尊重企业内部的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79185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I 813页,观点编号421

因此,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的纠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应适用企业内部的章程、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如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条款是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多为乡镇企业,其组织机构与有限公司相比并不完整,有的企业甚至不设有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那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企业怠于追究责任时,股东能否直接以自己名义代表企业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151条的立法本意,是指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应以“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提,即企业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请求企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人员向危害企业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实施者主张权利,当企业明确或企业的行为表示其拒绝行使救济权或怠于行使救济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企业不作表示时,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由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受直接影响的是企业的利益,股东的直接利益并未受到影响,股东受影响的仅是间接利益。若股东既未受到直接损失,又未向法院提供其已履行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应履行的前置程序或有紧急情形的相关证据,则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结论

综上所述,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首先应适用企业内部的章程、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且需提供其已履行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应履行的前置程序或有紧急情形的相关证据,否则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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