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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需支付双倍工资(邱占文律师代理)

 davide113 2018-08-30

案情摘要:

乔某于2007年4月开始到万盛公司处上班,任职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5月16日起至2008年5月15日止。合同期满后乔某继续在万盛公司处工作,万盛公司继续给乔某发放工资并缴交社保,但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月底,万盛公司在未与乔某商量,甚至未事先通知乔某的情况下,突然将乔某辞退。乔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万盛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仲裁庭以乔某利益未受到实际损害为由,驳回了乔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乔某遂找到邱占文律师,要求邱占文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仍然认为乔某没有因为未续签劳动合同利益受损,驳回了乔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但支持了乔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乔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出上诉。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终于支持了乔某要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初次订立劳动合同,也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在开始用工之时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原有劳动合同届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工既包括首次用工,也包括继续用工。

代理律师: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邱占文律师(原福建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同劳仲委(2009)166号裁决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立即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交医社保;虽然被申请人未再与申请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默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故视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再者,申请人在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害,被申请人仍全额发放工资并缴交医社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9)同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原告据此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院认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和足够的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法定的相关权利,而不应简单的理解为劳动者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事实上已经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合同期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但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均有按照原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保,原告也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应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在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侵害,故其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2010)厦民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厦门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乔晓永在2008年5月1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用工但未再与乔晓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09年8月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厦门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乔晓永拒签所致。故厦门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天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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