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审议意见”究竟应该如何审定提交?

 yzsr273 2018-08-30

关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相关报告所提出的审议意见,应该如何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公室、秘书处)汇总整理,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来核阅签发;有的地方,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专委(工委)主任或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来核阅签发;有的地方,则需要由主任会议来审定提交。那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究竟应该由谁来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合适呢?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文书,其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不可小视,应有章可循。

“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被写入法律,见诸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监督法第十四条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就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第二十七条就执法检查报告,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还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审议意见”入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首先,具有明确的执行力。监督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说明“审议意见”不是可提交可不提交的问题,而是必须提交的问题。因此,向“一府两院”提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及相关机构必须依法执行到位。其次,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监督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议意见”不仅仅需要“研究处理”而已,而且必须要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进行“征求意见”后,方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因此,“一府两院”回应“审议意见”不仅要程序到位,“征求意见”后要提出“书面报告”;而且要落实到位,“研究处理情况”要过“征求意见”关。

“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性,其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不可小视,应有章可循。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等,依法进行的审议发言,如何形成“审议意见”?关于“审议意见”如何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据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制订诸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原则、核阅审定程序、签发提交流程等,使“审议意见”的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有章可循。具体来说,“审议意见”在汇总整理上,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简单罗列,也不同于一般的会议纪要,要注重问题导向。在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上,要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五日内,将会议对专题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并经有关专门委员会核阅后,由秘书长签发,印发有关机关”(参见李飞主编的《监督法释义》)。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审议意见”提交主任会议把关,甚至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来表决通过,看上去把关很严、很权威,但这样做很难做到及时提交;实践中也不能因为一个“审议意见”的核阅审定,来开一次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核阅审定和签发提交,应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为好。至于县(区)级人大没有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秘书长,可由相对应的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来核阅审定,由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来签发提交也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些审议发言的意见和建议只代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不代表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体行使职权的意见,更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因此,依法没有必要召开主任会议来把关,更无须人大常委会会议来表决通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