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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试用期,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mxb08 2018-08-30

案例

  2017年4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但2017年12月公司经理告诉王某,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到此为止。王某当即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表示王某工作老是出错,根本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以此为由出具了解除通知书。王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王某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现在劳动合同签订了两年,但试用期却是6个月。另外所谓的“录用条件”并未告知本人,而且已经过了试用期,公司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显然违法。

  公司辩称,合同期和试用期都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应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来处理,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虽然已经超过了试用期,但小王工作确实有差错。

结果

  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权,法律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试用期时间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除合同必须有理由

  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举证“录用条件是否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以及“解除决定的提出在试用期内”等。

  仲裁审理后认为:第一,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第二,过了试用期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因此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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