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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处理员工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思路及工作方法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9-0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员工职务犯罪在实务中主要包括职务侵占、商业秘密侵害等犯罪行为。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员工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很多企业一般并不直接将该类案件申请公安部门刑事立案,而是转由本企业法务或法律顾问先现行处理。

企业选择不马上申请刑事立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此类犯罪隐蔽性较强,企业调查手段有限往往不易举证犯罪事实的存在及嫌疑人的指向;

2、涉及企业对外良好形象的树立,不少企业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此类内部事件;

3、经济犯罪实务中容易遭遇立案难。

法务或法律顾问在接手该项工作后应当如何开展工作便成了实务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从法务处理员工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思路角度出发,阐述法务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操作步骤及操作方法等。不足之处,请同仁指教。

 

一、掌握案件处理主导权

 

很多人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法务的当务之急应当是提出取证方案,尽快完成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这个观点其实是仅从业务角度来论述职务犯罪案的调查处理而言是正确的。但法务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其如果并未真正获得案件的主导权,就很容易发生法务一边在搜集整理着证据,由于其他部门的不当操作,导致另一边在不断产生着对企业不利证据的情况。

 

其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对企业而言所涉及的问题无非包括:业务工作的处理、人事的处理、财务的处理、法律问题的处理。上述四项工作,在实务中往往以人事处理为中心,法务为辅推动相关部门在案件的解决中将其他问题解决。但实际上职务犯罪案产生之后,企业就应当将其作为一起案件来进行处理而非简单的内部事务处理事项。

证据的形成及搜集并非静态,其是随着案件的处理而有所变化的。一旦错失取证良机或者在业务处理中又产生了对企业不利的证据,后果将不堪设想。基于此原因,法务只有申请企业获得办理案件的主导权,有效节制其他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单独行动,才能确保其他各项工作与法务的取证、和解及法律责任追究等事务的处理步调一致。

 

二、调查取证

 

法务的调查取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内部取证和外部取证。下面分别列述各类证据的取证角度及相关问题。

 

(一)内部取证

内部取证所获得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业务证据、人事证据、财务证据和其他证据四个方面。

人事证据主要指的是人事部门留存的关于嫌疑人的劳动合同、员工基础信息、相关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该类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的基本身份及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基本工作职责、收入情况等。在职务犯罪类案件中,此类信息属于嫌疑人的基础信息,在调查嫌疑人的外部情况时,此类信息往往可提供重要的案件办理线索。

由于员工职务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为往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业务证据的取证目的在于证明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企业财产。嫌疑人的工作职责虽然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单方书面说明的形式进行确认,但除此之外还需要其他证据印证该工作职责,该类证据包括嫌疑人参与业务处理的流程证据,这类证据一般表现为嫌疑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签批文件,与客户的往来函件,以嫌疑人为代表对外签订的合同等。

实务中财务证据往往可以成为证明嫌疑人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核心证据。因为财务部门本来就是一个企业记载企业资产变动情况的专业部门。财务部门与嫌疑人、嫌疑人关联的客户之间往来电子邮件、嫌疑人向财务部门提交的各类财务单据、客户对企业的往来账款凭证等均属于取证的重点。

其他证据指的是上述证据类型之外,嫌疑人在企业上班时实施的某些与所实施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此类证据可以从企业在办公区的监控视频、网络监控记录中获取。注意有些证据可能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很难获得司法部门认可,搜集此类证据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出该类证据所反映出的案件线索,并根据该线索寻找其他相关证据。

 

(二)外部取证

外部取证主要针对的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与外部主体合作或者借助外部主体犯罪企业财产的案件。例如,采购人员虚构供应商主体,然后采购人员运用自己的采购身份与该供应商签订本不存在的某货物供应合同。在合同实际并不履行的情况下,收取采购人员所属企业支付的货款。此类情形涉及对外部主体设立情况的调查取证。该类调查取证可以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基础数据,在获得基本证据后再委托外部律师调取该企业工商内档。

当然,查询工商内档还仅仅是比较简单的外部取证方式。由于普通主体并不能直接查询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变动、个人通讯工具的对我联络情况,企业更多的只能通过与外部企业的账目核对,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获得对己方有利的案件线索。当然外部取证工作有时也并非没有任何意义,互联网不仅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检索功能,同时也具有强大的信息记录功能。嫌疑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任何行为理论上均可以留下操作痕迹。

 

三、同期处理

 

同期处理指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企业还应当处理哪些事务以防止调查取证受到影响、企业出现其他风险或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实务操作中需要同期处理的工作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做好保密工作

除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要不能马上报警送交立案的职务犯罪类案件,在调查取证阶段必须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此项保密并非泛泛而言,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到实处:

1、缩小事件知悉范围;

2、流程调查以其他名义进行;

3、慎重进行外部调查。

 

(二)与嫌疑人的关系处理

在尚未调查出基本证据前,暂时不要与嫌疑人直接沟通与该案有关的事项。保证嫌疑人正常的工作状态并加强对其工作情况的监控。嫌疑人因自行得知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而不辞而别的,人事部门应依照考勤管理制度催促其返回工作岗位。注意此操作应当使用嫌疑人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发送特快专递或者电子邮件。上述邮件内容应当仅涉及返还工作岗位正常工作内容,不涉及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情况。

发送上述通知时,人事部门或其他部门相关人员不要采用微信或其他聊天工具与其进行关于其不辞而别是否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讨论。由于沟通人员的不专业性,防止因己方人员言语不当影响其他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给嫌疑人借机阐述其不上班工作的合理性且此种沟通容易导致其不需要付出太多取证成本即证明了自己主张的合理性。

经两次上述方式的催促,嫌疑人仍然不到岗工作的,人事部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及有效管理制度的约定按照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嫌疑人长期拒不到岗的情况下,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长期维系嫌疑人已不提供劳动的劳动关系,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另一方面,后期与嫌疑人是否能够实现沟通,已经不是是否维系劳动关系所能够实现的了,保留此劳动关系对内不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管理权威。

 

(三)业务调整

涉及外部客户问题的,如果继续保留原客户与嫌疑人的对接关系可能导致证据收集障碍或者证据灭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适时以适当理由变更业务对接人。不过此项操作由于可能引发嫌疑人的警惕,因此需要慎重对待。实务中应尽可能在内部调查手段已经用尽仍然不能获得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再做此项操作。此外,新的业务对接人对企业应当具有较高的忠诚度。

 

四、与嫌疑人沟通

 

与嫌疑人沟通应当在企业调查工作已经结束。注意这种结束指的是单凭企业的现有权力和经济实力已经无法再做进一步的调查的程度。此时,法务需要结合案件证据的调查情况及嫌疑人当前的状态与企业相关部门一并制定出处置策略并推动该策略的实施。虽然每家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但结合不同情况实施的基本策略一般区别不大。具体如下:

 

(一)与嫌疑人沟通

无论前期的取证情况如何,在已经无法在取证上获得进一步进展的情况下,企业均可以委派法务人员、律师或人事工作人员与嫌疑人进行当面沟通。与嫌疑人进行沟通的目的,一方面是进一步取证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沟通实现双方的和解。当然,对于只希望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嫌疑人法律责任的企业而言,此种沟通仅具有进一步取证的意义。

在委派人员的选择方面,笔者倾向于企业委托律师办理此项工作,而且参与此项沟通的律师应当不少于两名。原因在于委托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在与嫌疑人的沟通中往往更具有威慑性。

整个沟通过程,受托谈判人要表达出企业对此问题的宽容态度及为树立管理权威调查到底的决心。沟通过程中企业应当实施录音、录像。当面沟通过程中,嫌疑人承认存在违法操作的,应当争取其写出操作过程。嫌疑人拒绝当面沟通的,应当设法与嫌疑人进行电话沟通并进行录音。上述沟通过程中注意不仅考虑公安部门可能介入的沟通,同时还要适时表露企业已经掌握的证据以促使嫌疑人进一步交待问题。

 

(二)嫌疑人拒绝沟通的处理

嫌疑人如果拒绝所有沟通,企业可以委托律师向嫌疑人发函要求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可以给出相关法律后果的警告。仍未奏效的,可以根据证据情况向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报案。因证据不足,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获得民事层面的嫌疑人违法行为确认。再依据此生效判决文书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再次申请公安部门的刑事立案。

 

五、后果处理及收尾

 

与嫌疑人实现和解结案的,双方应签订和解协议或者嫌疑人关于违法事实的单方退赔承诺。完成该项工作后,基于管理需要,还应当以员工会议或公告的形式告知违规员工的涉嫌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未达成和解的,涉及向公安经济侦查部门申请立案或启动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员工涉及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违规事实的,可以辞退嫌疑人并通过会议或公告形式警示其他员工(此操作是否确有必要要结合企业管理现状而论)。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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