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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我们为什么不能容忍无罪案件和风险起诉

 Mr.ying 2018-09-05

案件无罪,悬在每个公诉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掉下来。即使十分谨慎、百分认真,也不代表公诉人的职业生涯一定不会遇到案件无罪的情况。

诉后无罪,也是现阶段考核的重点,那是公诉领域绝对的大忌。如果某个基层院公诉业务一年出现过一两起无罪判例,直接影响的是其全年排名(基本直接降底),甚至会影响今后一两年人员的收入;对个人而言,一旦出现无罪,所背负的是业务不精的评价、背后的指指点点、甚至是更多的追责,也正因如此,公诉人的心理压力巨大。

但实际无罪案件是否一定是错案,实在值得商榷。小北公诉领域一些年,慢慢感悟到,是否可以弱化无罪案件的考核,建立风险起诉的制度。

无罪案件≠案件存在质量问题

起诉的案件被判无罪,乍一听肯定是承办人审查案件时没有把好关,把存在证据瑕疵的案件移送法院,应该是个人责任,但这个问题远没那么简单。

先说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无罪判决,承办人主观意图把不能起诉的拿去起诉,这是犯罪;承办人客观上业务能力因素,把不该起诉的起诉了,这个作为追责也无可厚非。

但实际长期从事公诉的人会发现,在两者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域,那是认知原因。一个半杯的水杯,有的人认为那快满了,有的人就会认为那快没了,这就是个体差异产生的认知不同。这个随每个人的经历、知识、心理而不同,不会也不应当统一。

对待一个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也一样。刑诉法第160、172、195规定的起诉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起诉”。可是这个标准面对纷杂的世界又会显得那么单薄,这实际是需要很多主观因素判断在里面。

何为事实清楚、何为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公诉人认为已经符合这个要求起诉,而审理的法官认为没有符合这个标准要判无罪,那么为何认为法官一定是对的,检察官一定是错的?

这实际是个主观的判断过程,不能唯结果论断,而现实中这类需要主观判断的案件又很多。

● 举例而言,一起入户盗窃案。(1)现场勘查仅查明了入户方法,其他没有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2)嫌疑人多次供述,其中第一次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并排除刑讯逼供可能;(3)嫌疑人之后供述,全部否认,称侦查人员有威胁情况,因害怕做了有罪供述且威胁的事实已无法查清;(4)嫌疑人之前有犯罪前科,入户手法与这一次一样;(5)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第一次供述应证。除此再无其他证据,能不能起诉?

支持者会认为,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并且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应当负责;且作案手法与之前前科手法一致,可以应证。证据充分,可以起诉。

反对者认为,被害人仅有一次供述,之后所称的威胁情况无法查明。作案手法与之前前科手法一致不能成为本案的直接证据,因为那是有罪推定,因此不能起诉。

或者在深夜,嫌疑人打了被害人一拳,索要一个苹果,是否构成抢劫?

有人会认为,一拳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不能认定为抢劫,而夺取的财物价值较小,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会有人认为,在深夜,打了一拳对被害人足以造成较大的心理威慑,可以认定为已经压制被害人反抗,宜认定为抢劫罪。

两方观点都有道理,又能说谁是绝对正确?

● 再例如,在一对一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身份为夜场小姐)曾经轻轻的喊了“不要”,再没有其他反抗行为,且事后很多天才报警,期间存在索要钱财的行为。这个“不要”是否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支持者认为,不要就是拒绝的意思,作为女性不能指望面对男性施暴者有其他更为激烈的反抗行为,事后多天才报警是处于羞耻心,身份不应当作为判断案件的因素,事后索要钱财的行为与构成强奸罪不冲突。

反对者认为,强奸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仅有的“不要”反抗行为不明显,不足以认定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在被害人从事的职业中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很正常,且是在索要钱款无果的情况下才报警,存在自愿后勒索财物无果报警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

这时如果检察官是支持者,法官是反对者,到底谁对了?如果这样的案件拿去起诉,被判无罪,再追究无罪的责任,是不是值得商榷。

认知问题案件并非疑罪从无案件

疑罪案件与认知差异的案件并非没有交集,但也各有特点。疑罪从无是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领域也已经推开。疑罪从无是证据问题,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嫌疑人所为、不足以认定相应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等,是因为证据缺乏做出有利于嫌疑人的判断,而不是对证据或是事实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而认知问题案件,更多是对现有的证据、事实因个人理解不同可以存不同的判断,即使证据充分也可能存在此类问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法律、案件事实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案件改判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也说明,最高法也是认可对案件事实可能因人而异的。

对于存在认知问题的案件,

检察官会怎么办

曾经有个公诉人跟小北开玩笑说,无罪案件那是跟他有血海深仇的。对于上述可能存在不同认知的案件,诉可能被判无罪,不诉内心有觉得构成犯罪,无比纠结。

而结果无外乎两种:一、事先跟法官沟通,再提心吊胆的把案件移送法院,直到判决书下来才算松口气。如果被判无罪,只能只认倒霉,今后再有类似案件全部提保守意见;二、内心虽然觉得可以起诉,但惧怕错案责任的追究,拿出不起诉意见,交会议讨论决定。

无论哪种结果,实际都不能让公诉人真正的依据对案件的理解做出判断,也无法让公诉人放飞自我在法庭上尽可能的说法法官认同自己的结论。

风险起诉怎么样?

喜欢法庭的人都会知道,法庭是战场,有赢就会有输,只赢不输的那不是战斗,只能是演习。

对于公诉人而言,我们刑事领域不存在风险起诉,只有诉对了,和诉错了。对于上述可能存在认知偏差的案件,是否可以容许风险起诉,接受被判无罪的可能。检察官面对犯罪,去追究嫌疑人的责任,尽可能的说服法官认同自己的理解,这才是正常状态。即使法官没有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做出无罪判决,也不应苛责,毕竟是以审判为中心,决定权在法庭。

风险起诉看似让起诉的案件更多了,实际更有利于保护嫌疑人的权益和辩护人履行辩护权,这不矛盾。从事刑事领域的人都知道,现在无罪案件数量较少,出现无罪就是一种非正常状态。久而久之,很多辩护人除非有铁一般的证据,否则也不敢轻易提出无罪辩护。

原因无外乎两个,一是有罪判决率很高,无罪辩护意见很容易不被采纳,不如罪轻辩护更为实际;二是法检对无罪辩护很抵触,搞不好从业关系还要弄的紧张。

如果允许风险起诉,容许无罪案件存在,把无罪判决由特例变成常态,那么公诉人可以放心大胆的诉,辩护人可以放开手脚的辩,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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