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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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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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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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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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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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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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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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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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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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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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的;
(2)修改后的施工图未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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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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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16〕1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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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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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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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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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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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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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为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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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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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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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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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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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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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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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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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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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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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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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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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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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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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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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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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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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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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的
(3)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4)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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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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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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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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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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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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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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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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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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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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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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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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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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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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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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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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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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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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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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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合肥市发改委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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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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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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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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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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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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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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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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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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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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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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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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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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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样品的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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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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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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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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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列表或标注“★”号等醒目方式标明并作为评审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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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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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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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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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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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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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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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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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未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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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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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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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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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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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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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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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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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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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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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且工程、货物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80万元的;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且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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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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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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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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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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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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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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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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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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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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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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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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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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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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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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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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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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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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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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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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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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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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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超过24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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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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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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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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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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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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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在开标时间3日前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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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6]11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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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6〕88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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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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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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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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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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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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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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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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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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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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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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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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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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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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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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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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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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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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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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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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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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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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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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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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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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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未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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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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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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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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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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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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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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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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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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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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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评标结束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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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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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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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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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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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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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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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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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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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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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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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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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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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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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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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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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未予以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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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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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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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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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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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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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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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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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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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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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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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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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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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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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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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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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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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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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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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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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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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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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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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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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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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未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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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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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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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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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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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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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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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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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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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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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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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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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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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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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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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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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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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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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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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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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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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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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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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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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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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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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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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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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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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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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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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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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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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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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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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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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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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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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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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2)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3)中标人未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4)在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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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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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分包的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者将工程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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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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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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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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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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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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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不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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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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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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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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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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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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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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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信工具或软件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评标时间、评标地点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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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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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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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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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过电话、微信、QQ等通信工具或软件私下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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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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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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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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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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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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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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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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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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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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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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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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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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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并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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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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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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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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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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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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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在评标过程中,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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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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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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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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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未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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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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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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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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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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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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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未履行询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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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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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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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离职守
(2)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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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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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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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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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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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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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未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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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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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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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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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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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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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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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未否决其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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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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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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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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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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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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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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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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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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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拒绝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归还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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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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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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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异议、投诉不予以配合,或拒绝参加原项目重新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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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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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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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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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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