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属稀缺资源,车位如何分配是每个业主都关心的“敏感”问题,近日一小区业主告了业委会主任,认为他管太多。 李先生是北京一小区的业主,2016年10月,他自行解决了车位问题。其他尚未分配到车位的同小区业主对此有疑问,并向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提出质疑,询问李先生为何能得到车位。 于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便在小区实名制业主群中说:“老李,我们很多事情一直不愿意说,有业主找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说她在地下车库见你走关系找到车位,质问我们管理不严,请问你是怎么做到的?”李先生在微信群里面对此未予回应。此时,其他业主在微信群里说,李先生很可能是通过走关系找到车位,并质询业主委员会管理不严,同时要求业主委员会作出回复。 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微信群里不加分析地质疑其车位的获得途径,从而加深广大业主对他的误解和不满,其行为已严重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故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在业主微信群中,对其发布的不实言词向原告公开致歉,并在小区的物业公示栏中,公示致歉信和本案判决结果。 那 李先生的诉情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小律认为,王先生作为业委会主任有权对小区的车位情况进行合理询问,李先生的诉情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小区车位的管理和分配是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的管理内容之一,现小区业主对于李先生如何获得小区车位产生疑问,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对业主反映的车位问题了解情况,有权利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调查,故王先生在微信群中对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系其正常履行职责的范畴,并未超出业委会成员的监督职能范畴,并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且从微信内容来看也不包含侮辱、诽谤的内容。 从微信群中其他业主的回复内容来看,其他业主也并未因王先生对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就认定李先生是通过走关系而获得车位,只是基于王先生因特定身份履行职责这一情境下,从双方的言论中作出理性判断,要求李先生能够对此问题回复。由此看出,王先生的言论并未造成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应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权益的维护者,应在履职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困扰,采取一种较为温和、理性的方式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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