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Z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自Z小区开盘并交付业主使用后,一直未向Z小区交付物业用房,导致Z小区的业委会不得不在停车库里临时搭建进行办公。 根据小区规划图纸上的标注,该小区靠近北大门出口处的一间约80㎡的房间应为物业用房,根据现场核实,业委会发现,该80㎡的房屋目前由开发公司进行出租,长期紧锁大门,无法找到相应的管理人员。于是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向开发公司提出交付要求,但开发公司声称:你业委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此房系Z小区所有,拒绝交付,于是Z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本案中根据从规划局调取的图纸显示涉诉用房系Z小区的物业用房,因而最终法院判令X公司向Z小区交付物业用房。 律师点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必须向全体小区业主移交,同时物业管理用房非经全体业主同意不得变更用途。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余雯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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