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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

 gzdoujj 2018-09-09

高波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充分整合内部资产、商品、信息等资源,利用关联交易能提升公司整体规模经济优势, 有效降低生产、服务、营销、信息、交易等成本,规避单一经营领域市场风险冲击,可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但也存在对外信息不透明、内部风险易传染、不正当关联交易监管难等问题。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数量较快增长、规模不断扩张,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隐藏风险暴露,对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因此,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有针对性地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变得重要且迫切。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及监管现状


关联交易复杂、隐蔽性强。一是内部架构复杂导致关联交易难识别。如我国西南金融控股公司X集团,其金融子公司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商业保理、财务等各类共8家金融机构,还有超过600家子公司,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极其复杂, 影响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二是内部关联交易信息不透明,易出现刻意隐瞒或藏匿关联关系、将关联方关系变成非关联方关系等隐藏关联交易的行为。如“宝能系”旗下保险与地产业务运作中,借助“过桥公司”出售关联方股权,规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 号:关联交易》规定。


关联交易次数多、累积金额大。一是关联交易次数多。如2003~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中,金融机构关联交易次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次数的30%以上,2016年占比接近60%。二是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大。如2016年金融机构关联交易总金额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的80%。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Z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例,2016年该公司与其母公司、Z 银行、Z证券进行关联交易的数量和交易额就达到22次、236.5亿元。


关联交易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是关联交易涉及面广。如民营金融控股平台“明天系”,控股金融子公司23家, 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金融租赁、基金等行业,内部关联交易涉及金融与实体企业等多个不同行业、领域的关联方。二是关联交易影响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央企、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地方政府及互联网巨头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已超过60家,如中国华融2017年末总资产1.87万亿元。如因关联交易引发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将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较大冲击。

关联交易监管尚不完善。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宏观层面尚未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监管规制, 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依据一般性关联交易监管规定,零散分布于《公司法》《会计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中。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 有利于规范和限制金融业关联交易,但仍有必要出台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专项监管制度。二是非上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执行较难。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由中国证监会统一执行,对非上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方尚不明确,加之关联交易信息不透明,导致监管执行难。三是关联交易内控管理问题较多。据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调研,部分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出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风控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风险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


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


  美国。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美国《联邦储备法》将关联交易行为分为两大类:银行对内部实体企业的授信行为和银行向关联企业购买资产的行为。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采用“伞形”监管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法人主体的监管者是美联储, 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仍沿用分业监管模式,美联储负责指导和协调分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履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多德— 弗兰克法案》出台,美联储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采用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和其他审慎性监管标准。三是设置防火墙防控不当关联交易风险传染。针对关联交易引发的各类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设置防火墙,如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必须充分隔离、广告宣传和服务区域的严格区分等。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美联储要求银行须明确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示是否为关联交易及影响、金融产品的实质债权关系,证券服务机构等其他关联方也需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以免造成第三方误解,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导致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


  欧盟。一是采取列举方式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类型。欧盟于2001 年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为规制不适度关联交易提供了指引。该建议案对重大关联交易界定了九种类型, 如交易性运营,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实体间的资产购买或出售,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贷款及承诺或前者所给予的担保、贷款与承诺等。二是对关联交易风险敞口进行数量限制。为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导致风险传染与扩散,欧盟通过《大额风险暴露指令》,将大额风险定义为等于或超过自有资金10%的风险,对风险敞口的限制包括单个大额风险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5%、全部大额风险小于自有资金的80%。三是对成员国金融控股公司采取单一监管机构监管的模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由欧央行统一负责,一般性金融集团的监管由成员国负责。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制度内容包括针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政策、会计程序、重大关联交易记录等。


  关于风险担责的国际准则。国际上对于关联交易风险责任的确定主要遵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和“深石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是指当控股公司存在非法或不公平关联交易等情形时,法院可以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排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使用,而将公司与控股股东视为一体,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防范非法关联交易、保护控股子公司即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 我国新修订《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强调了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对债务具有连带责任。“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其理念来源于著名的深石案件,是指根据股东控股是否有不公平的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次于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深石原则可有效防止关联企业对外欺诈,限制不公平关联交易。目前,我国对“深石原则”仍处于引进与探索阶段,虽然在2015年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最高法院接受“深石原则”,但并未将其明确写入《公司法》当中。


  总体而言,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金融混业经营较早,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交易监管起步较早、制度相对发展完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细化,从监管效果看能有效促进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和防范相关风险。


相关建议


  加快金融监管法治化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以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因此金融监管要充分体现出法治理念、诚信意识、公平原则。一是加快法治建设,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界定、分类、监管重点及监管标准, 做好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政策衔接,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诚信意识,借鉴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与深石原则,完善关联交易各方应对风险的责任分担,强化控股股东承担风险损失和追偿责任,加强对违规关联交易行为的惩戒。三是强化权责对等观念和氛围,削弱权利意识,建立完善监管不到位问题的追责机制,保护关联交易方、投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关联交易信息充分披露的义务,促进关联交易透明化。


  探索建立伞形监管模式,加强重大关联交易监管。一是探索建立伞形监管模式,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并表统筹监管,重点关注资本充足水平、整体财务状况、真实风险底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差别化监管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应子公司的分业功能监管。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清晰界定与分类,列举重大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严格控制关联交易杠杆率,对单个关联交易规模和公司总关联交易规模参照资本情况进行比例限制。三是对股东及关联方实施穿透式监管。对子公司关联方是否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问题,依据子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占金融控股公司的比例作为判断依据。对潜在关联方认定问题,在一段时期内考察关联交易中的重大控制关系和影响关系,有效扩大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范围。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关联交易风险隔离。一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关联交易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关联交易事项回避审议制度、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审核制度等,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规模,规定涉及关联交易各项资金及业务的上限比例。二是建立风险隔离防火墙,坚持营运牌照在不同金融行业及不同风险等级业务的风险隔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公司的资本管理与资金管理,有效限制机构间交叉性业务,防范单个机构关联交易风险扩散传染。三是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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