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问二哥 1、一般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吗? 2、月销售额没超过10万,季度没超过30万减免政府性基金,城建税免吗? …… 在增值税以及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中,有几个临界销售额,3万、9万、10万、30万。 很多人被3万、9万、10万、30万弄的蒙圈圈的,其实用一个表格很清晰就展示出来了。 「图片可以放大并下载保存」 注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是税,是政府性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也不是政府性基金,是费。 所以,朋友问的问题也很明确了。 1、增值税小微企业政策减的是税,而且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一般纳税人享受不了。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都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如果有实际缴纳增值税,这些也相应要缴纳,除非有特殊政策。 不管你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月度销售额小于10万,季度小于30万,记得申报时候选择正确的减免税编码进行减免处理。 教育费附加选择61042802 地方教育费附加选择99129999,然后录入减免金额进行减免。 政策依据: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我们再来做一个延伸理解: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有执行期限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目前还没有延续执行的政策发布,如果没有后续减免政策,只能参照财综[2013]102号执行。 政府性基金的免征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12号是这样描述的,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描述中用的是缴纳义务人,而非明确指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均包含。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明确描述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是特指,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小微代开的专票要算入销售额,但是不管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标准。都要交增值税和城建税。 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了7万元发票,代开了1万元专票,合计销售额8万元。这并未超过季度9万元标准,所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注意代开的1万元是算入季度销售额了。 但是代开1万相应的增值税部分要缴纳。城建税也要缴纳,因为城建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所以城建税也要缴纳。 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满足减免条件,不用缴纳。 小微代开的专票税额满足条件可以申请退还。 所谓满足条件就是,如果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1万的增值税300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他情况没法退还。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相应的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做账务处理。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来计提缴纳,没有缴纳增值税,不用在账务上进行计提。 填写申报表时也直接零申报。 增值税按季度申报,地税部分按月申报怎么办? 好办,地税部分的城建税和附加每个月都零申报即可。 总局公告2016年6号公告执行之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什么意思,也就是如果是地税按月申报的月度可以免于零申报。但是具体看地方是否这样执行了。 增值税需要按纳税义务时间计算并确认,达到免税条件转入损益。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 「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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