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误区】这类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如何适用减免税政策?

 刘刘4615 2019-04-17
原创: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19-04-15

【学员问题】赵老师好,咨询您一下,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代开专票未超过30万,连同普票合计也未超过30万的,专票对应的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年13号文减半呢还是根据16年12号文全免呢?

答:您好,这个问题已有好多学员进行咨询,如您所描述,如果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根据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但是免税的前提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专票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要按规定缴纳,伴随的城建税及附加也要按规定缴纳。

城建税:依据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优惠同时适用财税【2019】13号及财税【2016】12号文,当同时适用两个优惠政策文件时,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可以选择对纳税人有利的政策来执行,即执行财税【2016】12号全免政策,而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的减半政策。

注:财税【2016】12号文仍然有效,可以通过总局网站《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查询。

741

教育费附加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610428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第一条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