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赵老师好,咨询您一下,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代开专票未超过30万,连同普票合计也未超过30万的,专票对应的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年13号文减半呢还是根据16年12号文全免呢? 答:您好,这个问题已有好多学员进行咨询,如您所描述,如果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根据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但是免税的前提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专票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要按规定缴纳,伴随的城建税及附加也要按规定缴纳。 城建税:依据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优惠同时适用财税【2019】13号及财税【2016】12号文,当同时适用两个优惠政策文件时,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可以选择对纳税人有利的政策来执行,即执行财税【2016】12号全免政策,而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的减半政策。 注:财税【2016】12号文仍然有效,可以通过总局网站《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有效)》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