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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你应该了解这些事项

 thw8080 2018-09-14

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很有意思,用各机关业务小能手的话来说就是“干着干着就觉得特明白,干着干着就又觉得迷糊了。”所以才需要我们在“明白”与“迷糊”之间不断往复,不断总结实用好用的业务技巧。

征求第三方意见不算是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中需要经常启动的环节,但每当启动这个环节时,都担心自己会行差半步。为了让大家步步扎实,这次我们要分享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中的“征求第三方意见”。



什么情况下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在决定是否公开之前,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节选)

所以征求第三方意见之前,行政机关首先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判定。只有经判断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才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以此处应注意:

与第三方相关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如何判断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或个人隐私?

前面提到,行政机关应首先对信息内容进行判断。行政机关一般会有这样的惯性思维:

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司提交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履职过程中获取的自然人提交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毕竟不是本机关制作的信息,大家心里敲鼓是正常的。但通过这种惯性思维判断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显然不靠谱。


我们先来看看,到底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该信息是否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2.该信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

3.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4.权利人是否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举个例子】

王某向某食药监局申请公开所批准的某化妆产品的全部配方成分和生产工艺信息。这就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由公司提供的信息。某食药监局认为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且具有商业价值,当然属于商业秘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因此告知王某其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这是个败诉案例。败诉原因是法院认为王某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某食药监局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述如下:

上述内容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属于其技术经营信息,可能在化妆品市场竞争中使企业处于较为有利地位,获得竞争优势。但某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第三方网站上已经公开的……产品信息中包括……原料名称及其使用目的、生产工艺的步骤……相关公众均可以查询到有关信息……以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由此可知,政府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规定的全部要件,才可被认定为属于或涉及商业秘密。


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个人隐私?

和商业秘密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个人隐私”进行明确定义。错误的惯性思维是:

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所谓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不愿公众知悉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范畴要比个人隐私要大,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年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通讯信息、家庭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自然人可将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围,这是自然人对个人信息进行处分的权利。

但这是否意味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认为属于个人隐私就是个人隐私呢?


【再举个例子】

李某向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特定户主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某街道办事处征求特定户主的意见。特定户主均表示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于是某街道办事处告知李某其申请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这当然也是个败诉案例。败诉原因是法院认为该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某街道办事处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述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系拆迁人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一定的经济补偿。拆迁人对各被拆迁户具体补偿费用并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

由此可知,“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要做到:

1.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2.该个人信息是否已处于公开状态;

3.结合申请人与所申请信息的利害关系,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操作程序有哪些?

在大多数人看来,征求第三方意见不存在所谓的“操作程序”。毕竟《中华任命后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规定很简单。但是,所有的答案都在法条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通过对法条的解读,一套完整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操作流程就出来了。

◎判定信息内容。行政机关先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判断方式见上文)

◎书面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切忌电话方式沟通征求意见。

◎判定是否影响公共利益。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需要再判定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决定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决定公开的:应书面通知第三方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决定不公开的:判断不应公开的内容能否区分处理,可以区分处理的,将不应公开的内容进行遮挡;不能区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以上就是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全部内容。我知道您心中还有很多小疑问,比如“需要征求意见的第三方人数众多怎么办?”那就继续关注嘉观吧,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内容,还会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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