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年金保险时,很多代理人都会告诉客户,保险可以避税、避债、离婚不会被分割,是真的吗? 这个问题,还真不能简单地说对还是不对呢?下面就分类从法律条文和历史案例上来给大家分享下。 一、年金保险可以避债 2015年,浙江高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寿保险可以强制执行的通知,实际上在很多省份都有人寿保险可以强制执行的先例 1、生存金没有领取,进入万能账户,如果被保险人欠债,不会被分割,除非投保人有债务 2、没有附加万能账户,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生存年金,被保险人没有债务,投保人有债务,可以被执行,但被保险人已经领取的生存金不在执行范围 3、万能账户追加部分,不涉及保单财产权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份投资理财的账户收益,涉及到投保人债务,一定会被强制执行 保单及万能账户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生存金所有权属于被保险人 谁的债务,谁来还二、年金保险离婚可以不分 2016年关于民事审判的第八次会议已经确定: 1、夫或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保险,离婚时毫无疑问是要进行分割的 2、夫或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领取的生存年金,在初期在婚前,此时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会进入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分割;婚后领取的生存金宜认定为婚内财产。 案例研讨:父亲想给一个前段婚姻14岁女儿配置年金险100万,担心自己万一提前先走,这笔钱产生争议,请问该如何给其设计? 1、生前不变更投保人,配上一份遗嘱,确定此保单专属女儿 2、缴费完成,适当时机,变更投保人并且配上单方赠与协议,完成财产权从父亲定向给予女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单位、公司)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企业)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理财)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年金保险可以避遗产税 1、年金保险不涉及遗产税:遗产税要基于一个人身故其财产变成遗产所征收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专门把保险类资产的其中一种情况作为不计入遗产税应税总额的一种资产,年金保险通常被理解为生前赠与。 2、在英美法系国家,把投被保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的生存保险金定义为赠与,赠与税与遗产税往往并行,这部分保单也避不了赠与税 3、生存金可以避掉个税吗?目前没有,未来可能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