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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专业技能考试练习题

 锐旗培训学校 2018-09-25

一、简述题。(4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一)、简述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标准的方式和权利限制 。


参考答案:


1、方式: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样本。


2、权利范围: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制定必须以遵守强制性劳动标准为前提。


3、限制:


(1)内容限制(内容合法,结构完整;规定全面) 。


(2)程序限制一一法定程序是核心 。


A、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范:合法性审査;协商;公示或告知;备案。


B、通过集体合同制定的程序规范:制定集体合同草案;审议;签字;登记备案;公布。


C、通过劳动合同样本制定的程序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制定。


(二)、简述用人单位薪酬福利标准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职能:分配职能;保障职能;激励职能;杠杆职能。


2、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3、工资决定机制:宏观层面(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中观层面(工资集体协商);微观层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事项)。


4、工资支付: 一般规则(货币支付;直接支付;支付记录;定期支付;全额支付;优先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按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二百、三百的加班工资) 。


(三)、简述企业内员工申诉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申诉规则的制度化;


2、申诉机构的正式化;


3、申诉范围的明确化;


4、申诉程序的合理化;


5、申诉处理的技巧化。


(四)、简述组织劳资协商会议各阶段需要掌握的要点。


参考答案:


1、确定协商目标:理想目标、可接受目标、最低目标;


2、形势分析及确定协商争议点:双方的优劣势分析、确定协商争议点;


3、协商的各个阶段:摸底、要价、磋商、取得共识、认可;


4、协商方案的制订(核心) :协商初始立场的确定、确定协商底线、选择协商战略和协商策略;


5、确定协商议程:通则(议题和讨论时间)、细则(协商议程和前期准备情况) ;


6、撰写劳资协商决议草案: 目的、目标、原则、协商议程、争议点、各方所持立场、协议要点。


综合题


一、综合题。(共1题,共20分) 


(一)2012年12月,北京市R高校委托天津市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F公司招收100名后勤服务人员,派遣到R高校的食堂工作。F公司按照高校的要求招聘了100名员工,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目,其中试用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将被派驻到北京R高校食堂工作,每月工资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同时F公司向每名员工收取了200元的“派遣费”。这些派遣员工从2013年1月1日起到北京R高校食堂工作。2013年7月1日起,由于放暑假,R高校食堂人数大量减少,食堂工作量不饱和,R高校将其中50名派遣工退回F公司,,让他们9月1日才回到R高校食堂继续工作,期间F公司对这一部分人没有发放工资。2013年10月,有一名派遣员工因工作疏漏引起火灾,给R高校食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R高校向F公司表示,不能让该名员工继续在高校工作。(20分)


请回答如下问题: 


1、F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员工,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对于在2013年暑假期间没有工作的派遣员工,F公司不发放工资,合法吗? 


3、R高校和F公司对于引发火灾的派遣员工可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F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理由分析如下:


(1)本案只劳动合同签订一年, 违反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


(2)本案派遣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3)本案中,员工将被派驻到北京R局校食堂工作,每月工资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合法,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 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4条做了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 F公司向每名员工收取了200元的“派遣费”,不合法,理由分析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本案中F公司对于在2013年暑假期间没有工作的派遣员工,不发放劳动报酬,违法,理由分析如下: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2)所以本案中, F公司对于在2013年暑假期间没有工作的派遣员工,不发放劳动报酬,实属违法。


3、对于 R高校和 F公司对于引发火灾的派遣员工应作如下处理: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所以R高校可以向F公司表示,不能让该名员工继续在高校工作。F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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