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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越来越严,别给企业惹麻烦,这3项内容,会计要记牢

 张玉惠 2018-10-03

1、增值税发票抵扣: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2、企业所得税扣除:企业发生的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是否存在将不可扣除的行政性罚款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商业性违约金类的罚款弄混的情况,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税务登记和完税凭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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