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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有关!大学生就业劳动争议典型纠纷例析

 刘锡春律师 2018-10-06

毕业季的临近,除了穿学士服、拍毕业照、聚餐留念之外,大学生群体们更需要面对的一个紧迫问题就是与就业相关的问题。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挥斥方遒。四年同窗情,转瞬江湖见。在与大学生有关的就业方面,通常可能但不限于存在以下方面的典型问题。

检索工具: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

案例基数:189件1

争议焦点:大学生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多集中于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劳动报酬的发放等方面。

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大学生的身份和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但针对不同的情况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审查,这其中主要还是要考察在这个单位工作的目的是建立长期劳动关系,还是“打短工,勤工俭学”。

比如,大学生陈某在一个汉堡店打工,在有机会升任店长的时候,想要与该店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被拒,起诉也被否。原因在于,大学生陈某此时并未完成全部学业以及学校布置的所有学习任务,因此不具备按校内规定进入实习阶段或处于完全脱离学校管理的自主择业阶段。这些综合起来,认为陈某是以就业为目的,以长期、稳定的与汉堡店建立用工关系为前提从而提供劳动的,最终依然认定他是“提供劳务并领取按时计费的报酬”(即勤工俭学形式),否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在另一起案件中,大学生胡某到某公司应聘时,虽然离毕业还有3个多月,但已基本完成了学业,其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并不受法律所限制,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的目的,是与公司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故有此认定了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之日起,二者存在劳动关系。进一步的,在实践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实习协议》,并在其中表明到了毕业就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是常见情形,也应当有效。

相对于以长期工作为目的的毕业型实习,学习型实习也是常见情况。在这种情形中,实习的目的被视为锻炼、积累经验等,并不产生工资及提升。在一起案件中,在校大学生徐某在河南星祥源商贸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实习活动,这是在校学生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技术能力的途径,在校生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其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活动,不能视为就业,培训型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徐某主张实习公司应当支付其工资及提成,依据不足,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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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时将学历填为“高中”,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不会。公司对此的态度是:大学生戴某以欺诈的手段隐瞒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然而法院认为,戴某作为即将毕业的大三学生,在实习期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其本意是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获取劳动报酬。虽然戴某在劳动合同中“文化程度”一栏填写为“高中”,未明确表明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但正因如此,表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而是如实填写了基本情况,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劳动合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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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大学生村官的待遇法院会受理吗?

关于这类案件,法院认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2008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的一项国家政策,是国家为了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培养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人才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学生村官的选聘、解聘以及相关待遇均是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对于大学生村干部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保障、组织领导等事项也都是由出台的相关政策所决定。因此对于该类请求,在内容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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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一点:对于劳动合同,应当争取签订,这是主张劳动报酬较为明确的依据。

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规范的路径梳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个月到一年,每月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还不签,视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两倍工资的起算、劳动者不签合同的处理】

如果没签合同,也要具体区分是谁的原因:

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如前所述,则应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这段时期内付双倍的工资!在一起案件中,郭某2013年5月12日以在校大学生身份招聘到某公司专业岗位实习,2013年6月25日取得毕业证书,并继续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其管理,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故由公司支付郭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80元。

②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适用的差别在于“一个月内”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此,从劳动者也即刚毕业参加工作大学生而言,把握“一个月”“黄金期”,对于自身权利的保障以及在公司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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