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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江中鸟6933 2018-10-08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3日,王D与JL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日。合同约定:王D担任JL公司的销售经理岗位职务、月薪为4000元/月、每月15日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D工资调整为6000元/月。2015年3月起,王D工资调整为15000元/月(其中工资卡发放8000元,现金发放7000元)。2015年5月25日至 6月19日,王D休婚假、年假,之后开始休假。2015年7月起,JL公司仅向王D发放了1376元工资。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JL公司仅向王D发放1720元工资/月。期间,2015年11月26日,王D生育一子,生育费用6859.07元,均为王D自付;王D依法应享有产假143天,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满(即2016年11月26日)。然而,自2016年5月起,JL公司不再向王D发放工资。王D无奈,于2016年7月3日,以特快专递向JL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随后,王D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JL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4=60000元等。

2016年10月,仲裁结果支持了王D索要经济补偿的请求。

 

[法律解读]

    一、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

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又称被迫解除权(被迫辞职)或推定(用人单位)解雇,是指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行使即时解除权,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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