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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非百强县平台债,90%以上业务为政府委托代建,如何做到?(一文梳理非百强县城投企业如何发债)

 郭敬伟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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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 张智伟 、何林峰。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或摘抄。

今年6月份,陕西省渭南市发公告称“陕西省首只非全国百强县域企业债券获国家发改委批准”。此前,融资平台公司在发改委申请发行企业债遵循“2111”申报规则:省会城市每年可同时上报申请2家,地级市、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百强县各1家,财政实力较强的非百强县一事一议。这里的百强县是指财政部统计的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前100名以内的县,名单不对外公布。而发债的县级融资平台也很少对外公告是否为百强县企业,因此非百强县融资平台发债情况很难统计整理。渭南市的这只企业债也是少有的明确公告为非百强县融资平台企业债。

此外,除百强县、一事一议的财政实力较强的非百强县外,发改委也出台了多个文件为非百强县城投公司发债放行,如发改委2015年3127号文规定,“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等等,我们在下文会做详细梳理。

一、陕西省首只非百强县域企业如何发债?

发行人基本情况:蒲城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蒲城县城南新区管委会于2010年出资设立,为国有独资企业;2015年,蒲城县城南新区管委会将100%股权转让至蒲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又由蒲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变更为渭南市国资委。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浦城县市政项目建设,BT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回款慢,现金流压力大;利润主要依赖财政补贴。

发行人是蒲城县人民政府重点构建的综合性投资、建设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土地开发整理和房产租赁等领域。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方面,发行人与蒲城县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包括县域范围内基础设施、公益性用房。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县政府收取委托代建费用,回款期限一般在6年以内。例如,在发行人2014—2016年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分别达到了16.67%、24.95%、28.17%,均为蒲城县财政局款项,账龄在4年以内。

土地整理业务方面,发行人被指定为蒲城县城南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主体和市场化运营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一级开发资金由发行人自行筹集,收益按照实际成本的加成比例计算。

利润构成方面,发行人利润构成主要依靠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发行人连续三年资产负债率都在10%左右。

最近三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工程建设服务,包括市政建设和土地整理,占据营收的绝大部分。

发行人重大项目运营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润、毛利率情况

政府划转土地、第三方担保成重要还款保障。

发行人存货主要是政府划转资产,其中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共23宗土地,全部为政府划转土地,土地性质为出让,用途主要为商业用地,账面价值合计达19亿元,其中近4亿元土地用于抵押。土地资产变现成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重要补充。

此外,由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兴农担保控股股东为渝富资产,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资委,主体评级AA+。

二、非百强县企业可利用的“不受发债指标限制”的企业债券类型

发改委2015年5月1327号文《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和2015年11月3127号文《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等文件连续放宽企业债发行条件,不受发债数量指标限制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

(1)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2)专项债券: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绿色债券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3)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1)、(2))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4)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5)对于PPP项目专项债券,规定: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要求: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付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

发行发改委企业债的部分县级平台名单

三、城投发行企业债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关系

2014年:区域全口径债务率100%、未偿付企业债、中票余额占GDP8%

2014年9月《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提出,“强化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的综合监管”,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坑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城投企业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2015年5月:放宽限制

2015年5月《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将上述条件改为: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2015年11月,简化申报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票占GDP比例的报告等文件

2015年11月《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四、公司债和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对县级平台无特殊规定

公司债: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主

部分发行过公司债的县级融资平台名单

2015年之前,交易所公司债发行人为上市公司,县级融资平台没有上市公司,因此也无法发行公司债。

2015年1月,证监会对交易所债市进行大革新,推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明确指出,“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将融资平台公司排除在发行人之外;4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也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纳入了负面清单。

在实际操作中,交易所依据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对城投公司进行审核,主要依据“单50%”要求和代建项目“穿透核查”。

“单50%”要求:此前,退出类平台公司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双50%”要求: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的平台公司不得发债。但去年9月底,改为“单50%”:只要来自地方政府的收入超过50%就不能发债。

代建项目“穿透核查”:去年9月交易所就要求核查发行人代建收入的最终来源,若来自地方政府,统一视为来自政府收入,纳入50%计算。疑似造假或有悖常理的,要求提供银行流水。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部分注册过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的县级平台名单

2014年之前,交易商协会明确城投类中票发行人需要是主要直辖市和副省级以上大中型融资平台。2014年12月,交易商协会主承销商会议提出拟放开省级以下城投债类企业发债条件,提出了“六真原则”和满足地方政府本级债务率不超过100%或负债率不超过60%的限制。

2016年9月,交易商协会主承销商通气会上提出,支持经济基础好、市场化运作意识相对较高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属的区县级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五、除指标限制外,发审流程上,20个市(州)和县(市、区)以及两类企业可申请发改委“直通车”机制

2016年3月发改委《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对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中落实有关政策成效较明显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实行直通车机制,名单为:

具体激励措施为:

(1)激励支持地区所属企业2016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由发行人自行出具申请文件并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申报预约(备注“直通车”机制),按照预约时间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审核: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

此后,发改委文件又规定两类企业发债可以申请“直通车”机制: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2)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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