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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文 全省试点民事案件调解程序前置

 川后 2018-11-27

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文

全省试点民事案件调解程序前置

记者 翟 敏 通讯员 周杨明

近日,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工作规则》,决定选取部分类型民事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工作。该项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及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为调解程序前置机制积累实践经验。

记者了解到,适用调解程序前置的纠纷范围包括小额诉讼、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等八大类纠纷,除有特殊情形外,这些纠纷均应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

为了杜绝利用先行调解制度损害当事人合法诉权,《试点工作规则》规定,对于立案前应当先行调解的纠纷,统一通过诉外调解案件管理系统进行逐案登记并编立“诉前调”字案号,由诉讼服务中心及时移送相关材料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收到法院移送的材料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副本及《先行调解通知书》,并及时确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先行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为确保先行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试点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调解笔录中记载的无争议事实的效力均及于诉讼阶段。经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在收到人民调解组织移送的案件材料后3日内立案,并交由速裁组织或人民法庭办理。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

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特约记者 张全连 李 佳 记者 施为飞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员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平安服务。

《意见》要求,每个派出所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两名,兼职人民调解员按需配备,社区(村)警务室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一并纳入派出所人民调解员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招录人民调解员,聘期为一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培训的责任主体,将派出所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健全完善科学规范、权责一致的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奖惩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形成派出所人民调解员队伍长效管理机制。吸纳医疗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社会专业人士进入“公调对接”专家库,提升调解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成功率。将派出所人民调解员队伍保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落实个案补贴和化解重大纠纷奖励制度,建立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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