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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lawyer9ac8cs7b 2018-11-29

 实务中,关于股东针对公司财务资料行使知情权的案件,多数情况下股东都会提出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一般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在知情权诉讼案件中,对股东提出的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诉讼请求是否可以支持,存有疑问。

根据《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可见,原始凭证属于会计账簿登记范围的会计资料,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会计账簿是可以查阅的,故对用于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会计凭证,也应当属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

原始会计凭证,属于公司密级比较高的文件材料,股东请求查阅原始凭证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并负有保密义务。

《会计法》第14条规定:办理本法第10条所列的经济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10条所列经济事项包括:(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及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可见,原始会计凭证涉及公司的核心经济事项,并非是可以随意开放的公司文件资料,对此,《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严格的申请程序及较高的准许查阅标准,同时也明确了股东泄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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