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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被物业起诉后,竟凭这个胜诉!

 万宝全书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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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

案件起因

2009年6月6日,长沙县松雅湖畔1栋某业主何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1.1元计算。

何某该房屋面积为93.13平方米。双方同时约定若业主未按期缴纳相关物业费等,应当按照每天1‰的标准缴纳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12月31日。但何某仅缴纳物业费至2010年3月,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欠57个月物业费计算为5839.25元。物业公司遂将何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何某主张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电梯故障、公用面积被占用等问题,与此同时何某提出物业公司追缴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法院判令

对于何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追缴物业费已过时效的抗辩,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何某提出要求缴纳物业费的请求,亦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追索物业费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判令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去就不再予以保护。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债权人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大都采取在业主的房屋大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的形式来向业主提出交费请求。

若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这一催费事实,那么法院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业主催收过物业费,那么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回到本案,何某的抗辩理由之所以能被法院采纳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拿出已向其送达催交物业费通知的有效证据。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请求权不再予以保护,因此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经验启示

通过对本案的阐述分析,我们应当更加明晰“法律不保护让权利沉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朴素和实用的法理。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要“当机立断”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不要做沉睡的狮子白白将自己的合法权益胜诉权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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