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讨工程欠款时,承包人有哪些优先享受是权力,看下文告诉你。 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完毕后,发包人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使得承包人被材料商催款,被劳务人员催讨工资等,那此时的承包人要怎么行使自己的合同权利呢? 经催告再合理期限时间内,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就可以将所建工程进行拍卖、变卖或作价,以行使优先受赔偿权利。但必须要按以下规则来行使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安装合同的承包人,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甲公司为一项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将此项工程分包给了施工人乙公司、安装人丙公司、勘察人丁公司、设计人A企业。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时,乙公司与丙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丁公司与A公司不享有此权利。 2、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时,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分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分包人没有与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资质而签订的分包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完毕经验收后合格的,那此分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人员的工资和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也包括约定的利息; 4、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为商业行工程,公益性工程不包括在其内。工程中所涉及的建设用的的使用权,虽然应一并处分,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5、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作价、变卖、拍卖; 6、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期六个月; 发布于19小时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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